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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6 號聲請人 即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以指定辯護人之資格具狀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已坦承全部罪刑,並無串證之虞,應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為使被告與家人接見、通信,以解思親之苦,爰聲請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本件被告乙○○因販賣毒品等案件,固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 月22日命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本院並於99年9 月3 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20日宣判,足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應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准予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林拔群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昭穎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解除不利處分
裁判日期:201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