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東簡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義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義強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連帶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4-5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99年2月某日起」應補充並更正為「基於賭博之故意,自民國99年2月初某日起」;第8行「鬼舞者斯洛」,應更正為「鬼武者斯洛」、第9行「幸運龍」應更正為「幸運接龍」;第10-11行「並於99年7、8月份起雇用…」應補充並更正為「並分別於99年5月2日、8月1日及9月1日,陸續雇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5-6行應刪除「天王星電子遊藝場內部平面圖、現場測繪圖、天王星電子遊藝場位置圖各1份」;第6行「現場照片24」應更正為「現場照片14張」;證據另補充被告陳義強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義強所為,應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其與林晏平、廖思茜及劉可欣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如同毒品對於施用毒品者具有生理上之成癮性一般,賭博對於賭徒或賭客而言,係具有心理上之成癮性,亦即賭徒及賭客往往受賭博能一夕之間贏得大筆財物之射悻性所誘,而前仆後繼乃至傾家蕩產地投入此一輸贏繫於不確定機率之活動,此即何以臺灣俗語「十賭九輸」、「博繳師父,無褲通穿」、「韓信要死哭三聲,繳予憨的贏」等之所由。故被告自99年2月初某日起至10月2日為警查獲止,擺設電子遊戲機先後多次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核屬集合犯,應僅論以一罪。
三、至於檢察官雖認被告應係涉犯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然而:
(一)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之構成,如由該條規定之文字結構觀之,除需行為人有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客觀行為外,尚需行為人主觀上有藉此營利之意圖始足當之。其次,如再由該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觀之,刑法第268條對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行為之處罰,應係植基於賭博之成癮性及對於個人財產之破壞性,往往使得各該參與賭博者隨著賭癮症狀之加遽,而逐漸陷入寅吃卯糧、坐吃山空而無力繼續賭博之經濟困境,進而以竊盜、搶奪、恐嚇取財甚至強盜等不法方式取得賭博所需之資金,對於社會造成危害。從而,即便參與賭博者進行賭博之地點並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為有效保護社會大眾之財產法益不受參與賭博者之侵害,並確實遏止賭博之誘因、削除賭博之環境及減少賭博之人口,遂以刑事處罰之方式,禁止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形同鼓勵或引誘賭博之行為(實例參司法院院字第1458號解釋)。
(二)又刑法第266條及第268條規定所謂之賭博,係指純粹以發生與否或發生時期繫於偶然(即射倖性)之事件決定財物輸贏之行為。例如以天氣變化等人力無法或難以支配之事件決定輸贏;或其輸贏係以球賽、棋賽等雖有人力支配之因素介入,惟其勝負、分差之結果仍繫於球員或棋手當日之身體狀況、臨場表現或隊友默契等偶然因素之事件。至於據以決定輸贏偶然因素之多寡,對於參與者之輸贏機率固有影響,惟並不因參與者之輸贏機率或有高低,致其行為之射倖性有所不同;亦即,所謂賭博並不以參與者之輸贏機率完全相同為必要。從而,在意圖營利為賭博行為本質之情形下(亦即參與者皆係欲藉由賭博以獲利),如認其中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有較高之獲勝機率(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乙說),即應有別於其他參與賭博財物者,而課予其較重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之刑責,在欠缺加重處罰之正當性基礎下,不僅有違處罰之公平性(何以獲勝機率較高即應加重處罰?),亦與刑法第268條之文字解釋及立法目的有所不符;甚而更可能因此架空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之規定(亦即三人以上賭博者,不僅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亦有聚眾賭博之行為),並與刑法刪除第267條常業賭博罪之立法目的有所不符(亦即不得僅以行為人係依賭博營生或賴以為業而予以處罰);更遑論所謂「較高之獲勝機率」,究係指參與者中獲勝機率最高者?抑或包含獲勝機率次高者?抑或係指獲勝機率最低者以外之人?
(三)綜上所述,本件縱認被告架設之電子遊戲機有較高之獲勝機率而可資獲利(見本院卷第14頁反面被告自白),惟基於上開說明,尚難僅憑此一較高之賭博獲勝機率,逕認被告有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以營利之意圖。故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嫌,容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程序法規適用部分,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8號研討結果)。
四、爰審酌被告雖依法開設電子遊戲場業,卻不思正當經營,竟企圖藉由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之方式賺取利益,且其行為之時間長達近8個月,擺設之電子遊戲機台亦多達40台,對於社會投機歪風之助長,實有不容小覷之影響。故被告此種率性而為、無視法令規範及漠視賭博對於他人生活及家庭所造成之危害等行為心態,及其行為對於社會所造成之損害等情,實皆應予以相當嚴厲之譴責。惟念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白犯行,堪認尚有翻然悔悟之心;且其目前係擔任臨時工,家中並有二名年幼子女仍待扶養,家庭狀況堪值同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又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謂「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行為人於「行為時」而非「查獲時」當場賭博所用之器具,故扣案如附表編號1-20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及電腦設備,雖非於查獲當時皆有賭客正操作使用中,然既皆已為被告用以與不特定賭客進行賭博之用,自仍屬該條規定所謂之「當場賭博之器具」。故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物,既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基於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應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4-42所示之物,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雖均屬被告所有,並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表示無庸發還(見本院卷第15頁),惟既非前開義務沒收之物,亦非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幸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號│ │ │ │├─┼──────────┼────┼───────────────┤│1 │電子遊戲機:扶桑斯洛│2台(2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含IC板) │) │卷第4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2 │電子遊戲機:押忍番長│2台(2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斯洛(含IC板) │) │卷第4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3 │電子遊戲機:麻雀物語│2台(2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斯洛(含IC板) │) │卷第4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4 │電子遊戲機:吉宗斯洛│4台(4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含IC板) │) │卷第4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5 │電子遊戲機:南國育斯│2台(2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洛(含IC板) │) │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6 │電子遊戲機:悟空斯洛│2台(2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含IC板) │) │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7 │電子遊戲機:功夫淑女│2台(2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斯洛(含IC板) │) │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8 │電子遊戲機:恐龍斯洛│2台(2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含IC板) │) │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9 │電子遊戲機:鬼武者斯│2台(2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洛(含IC板) │) │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10│電子遊戲機:北斗神拳│2台(2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斯洛(含IC板) │) │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11│電子遊戲機:神槍手斯│1台(1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洛(含IC板) │) │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12│電子遊戲機:賓果王斯│1台(1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洛(含IC板) │) │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13│電子遊戲機:7PK(含 │4台(4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IC板 ) │) │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14│電子遊戲機:13支(含│2台(2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IC板) │) │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15│電子遊戲機:幸運接龍│2台(2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含IC板) │) │卷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16│電子遊戲機:悟空彈珠│3台(3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含IC板) │) │卷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17│電子遊戲機:野蠻遊戲│2台(2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含IC板) │) │卷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18│電子遊戲機:魔豆(含│2台(2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IC板) │) │卷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19│電子遊戲機:BAR台( │1台(1片│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及警 ││ │含IC板) │) │卷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0頁││ │ │ │保管條 │├─┼──────────┼────┼───────────────┤│20│電腦設備(7PK連線電 │1台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 │腦主機) │ │ │├─┼──────────┼────┼───────────────┤│21│現金 │新臺幣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編 ││ │ │12,732元│號1、24) │├─┼──────────┼────┼───────────────┤│22│櫃臺內代幣 │3,806枚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23│機台內代幣 │4,102枚 │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 │├─┼──────────┼────┼───────────────┤│24│外增彈珠故障紀錄簿 │1本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25│SANYO數位相機 │1台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26│開箱統計表 │1本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27│贈分表(10/2早班) │1張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28│機台開洗分紀錄表(10│2張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 │/2早班) │ │ │├─┼──────────┼────┼───────────────┤│29│員工當班帳目統計表(│1張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 │10/2早班) │ │ │├─┼──────────┼────┼───────────────┤│30│贈分表(10/1晚班) │1張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 │ │ │ │├─┼──────────┼────┼───────────────┤│31│機台開洗分紀錄表(10│2張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 │/1晚班) │ │ │├─┼──────────┼────┼───────────────┤│32│員工當班帳目統計表(│1張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 │10/1晚班) │ │ │├─┼──────────┼────┼───────────────┤│33│機台開洗分紀錄表(7/│1張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 │2中班) │ │ │├─┼──────────┼────┼───────────────┤│34│數字卡 │12張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35│保留卡 │5張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36│空白贈分表 │61張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37│員工當班帳目統計表 │79張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38│員工交接班各項表格 │33張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39│員工排班表暨當班贈分│1本 │見本院卷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 ││ │紀錄表 │ │ │├─┼──────────┼────┼───────────────┤│40│電子產品(電子磅秤)│1台 │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 │├─┼──────────┼────┼───────────────┤│41│遊戲規則海報 │6張 │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 │├─┼──────────┼────┼───────────────┤│42│電子產品(計算機) │1台 │見本院卷第8頁扣押物品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