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財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12號、第2313號、第25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鄭財平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及保安處分),沒收情形如附表一、二所示。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鯉魚鉗貳支、斜口鉗壹支、美工刀貳支、破壞剪參支、一字型螺絲起子肆支、十字型螺絲起子壹支、老虎鉗貳支(一00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一0九八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三、五、七〈黑柄、藍柄、綠柄〉、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綠柄〉、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號)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財平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罪定應執行刑為2年2月復減刑為1年1月,並於96年2月1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而為下列犯行:
(一)鄭財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財物。
(二)鄭財平欲進入他人住宅行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在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毀損鐵窗致該鐵窗損壞而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紀宏達,然其尚未進入即被紀宏達發現,鄭財平遂離開現場。嗣因被害人報警處理,員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秀川、鄭碧燕、梁平雄、賴秋美、林俊川、黃豐國、林蕎綺、歐陽琮、許琮晟、紀宏達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鄭財平所犯者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鄭財平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卷【下稱本院卷】第60-62、99頁)。
(二)證人許琮晟、李朝勝、羅秀鵬、黃傳益、徐順清、紀宏達、張駿良、梁平雄、林聖清、王義鴻、林正杰、沈暐智、賴秋美、林蕎綺、林俊川、鄭碧燕、黃聖福、彭昌雄、李德財、李秀川、吳淑靜、黃豐國、歐陽琮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黃豐國於偵訊時之證述。(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000006639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一】第23-43頁,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00000664
2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二】第14-46頁,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000008895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三】第8-24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92號偵查卷【下稱偵卷三】第26-28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警聲搜字第207號偵查卷宗【下稱警聲搜卷】第4-7、9-12頁)
(三)證人楊惠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12號偵查卷【下稱偵卷一】第111頁)。
(四)證人王志華、余春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一第112-115頁) 。
(五)李朝勝、黃傳益、梁平雄、林聖清、沈暐智、賴秋美、黃聖福、李德財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李秀川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見警卷一第47-48頁,警卷二第65、67、69、70、72、73頁,警卷三第67頁)。
(六)刑案現場平面圖、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份(見警卷一第49頁,警聲搜卷第17頁)
(七)被害人紀宏達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卷宗暨現場照片54張、李朝勝、黃傳益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卷宗暨現場照片共計66張、張駿良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卷宗暨現場照片共計42張、李秀川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卷宗暨現場照片42張、吳淑靜(鄭金全)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卷宗暨現場照片56張、黃豐國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卷宗暨現場照片36張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相片4張、歐陽琮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卷宗暨現場照片30張各1份(見警卷一第93-138頁,警卷三第26-66頁)。
(八)梁平雄、林正杰、李德財遭竊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林蕎綺遭竊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紀宏達遭竊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黃豐國遭竊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均影本)(見偵卷一第65-68頁,偵卷三第21-24頁)。
(九)扣案之鯉魚鉗4支、破壞剪5支、剪刀4支、老虎鉗3支、美工刀4支、一字起子9支、十字型起子1支、斜口鉗1支、鉗子1支等物(見本院卷第89-90頁扣押物品清單)。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所持以行竊之美工刀、一字型螺絲起子、破壞剪、剪刀、老虎鉗、鯉魚鉗、斜口鉗、十字型螺絲起子等物均為金屬製品,質地堅硬,如用以施暴、脅迫、抵抗,依一般社會觀念,皆足使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受有危害,自堪認為兇器。復按窗戶係供通風之安全設備,並非供人爬進爬出之用,爬窗行竊,自係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80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33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亦即以單一之犯意,同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同一犯罪,在犯罪完成以前,其各個舉動均屬犯罪行為之一部,而接續地侵害同一人之同一法益,始得謂係接續犯,如係數個犯罪行為,時間上先後次序可分,所侵害者乃非同一人管領之個別數法益,則各行為間自均可獨立成罪,不得論以接續犯,故多次之竊行,除被竊之客體在客觀上可視為屬於同一監督權範圍外,須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始足成立接續犯;本件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3所為竊取遙控器既遂之行為與竊取液晶電視未遂之行為,其行竊時間密接,所竊之物所有權亦歸屬於同一被害人,侵害法益相同,係基於一貫犯意之多次接續行為,應為接續犯而論以單純一罪。
(二)核被告鄭財平附表一編號2、9、13、17、18、20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3、7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罪,附表一編號10、11、12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一編號4、6、8、15、16、19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一編號2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就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其所犯上開2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27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復於假釋出監後3月至9月內接連再犯本件多起竊盜案件,顯見其並未記取過往科刑教訓,況其年輕力盛,竟不思以正途取得錢財,屢次以不法手段謀取財物,對他人財產法益顯然欠缺尊重,並衡酌其犯罪動機、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保安處分又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查被告於91年至96年間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業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328號、91年度易字第280號、93年度易字第161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2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其中尚有部分前案經檢察官聲請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有上揭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仍不知悔改,在經各次判決法院並為刑之執行後,仍於100年3月至9月間接連再犯本案附表一之竊盜案件及附表二之毀損案件,且依其行竊方式,大多係持足供兇器使用之工具破獲門鎖進入車內或住家內竊盜財物變賣,復參以被告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等情,應認其有以竊盜行為恃以維生之慣行,其行為所表現出之危險性及嚴重性,對社會秩序、民眾權益危害難謂不大,而被告正值壯年之時,竟屢存不勞而獲之心態,未盡其力於正途,甫經前案竊盜案件服刑2年6月暨刑前強制工作於99年
12 月間假釋出監,即於三個月後多次犯下竊盜犯罪,顯見其對所為不法行為無自制力,法治觀念相當薄弱,並斟酌其所為行為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及未來行為之期待性,本院認倘若單純施以刑罰處遇,實不足以矯正其習性,爰有培育其一技之專長及正確法治觀念、性格,俾其能於將來刑滿重返社會時,不再重蹈覆轍,並獲新生之必要,經綜合審酌其所犯罪名及惡性程度後,認檢察官請求併予諭知被告強制工作,為有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及第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均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1款、第4款規定,諭知其應執行之保安處分如主文所示(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56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沒收扣案之鯉魚鉗2支、斜口鉗1支、美工刀2支、破壞剪3支、一字型螺絲起子4支、十字型螺絲起子1支、老虎鉗2支等物(100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109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2、3、5、7〈黑柄、藍柄、綠柄〉、12、13、14、22、23、24〈綠柄〉、25、28、29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4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依現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顯示係與本案相關之證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1款、第4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戴嘉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被害人│ 時 間 │ 地 點 │ 方 式 │ 失 竊 物 品 │罪名暨宣告刑 ││號│ │ │ │ │ │ │├─┼───┼─────┼─────┼──────┼────────┼─────────┤│1 │李秀川│100年3月17│台東市文化│逕自從未上鎖│卡拉 OK 主機 1 │鄭財平犯侵入住宅竊││ │ │日上午7時 │公園路 140│的後門進入 │台、音響擴大機 1│盜罪,累犯,處有期││ │ │ │之 1 號內 │ │台、喇叭大音箱 2│徒刑柒月,並應於刑││ │ │ │「薰衣草卡│ │個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拉OK店」 │ │ │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 │ │├─┼───┼─────┼─────┼──────┼────────┼─────────┤│2 │鄭碧燕│100年4月18│台東市興盛│不詳 │新台幣千餘元、華│鄭財平犯竊盜罪,累││ │ │日上午8時 │路 232 號 │ │碩筆電 1 台、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35 分許 │對面「仕鴻│ │500G 隨身硬碟 1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 │建設公司工│ │台、飛利浦電腦螢│,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 │地貨櫃屋」│ │幕 1 台、電鑽 1 │工作參年。 ││ │ │ │內 │ │台、音響 1 組、 │ ││ │ │ │ │ │電鑽充電器1台 │ ││ │ │ │ │ │ │ │├─┼───┼─────┼─────┼──────┼────────┼─────────┤│3 │林聖清│100年5月19│台東市四維│不詳 │32 吋液晶電視 1 │鄭財平犯侵入住宅竊││ │ │日上午7時 │路 1 段 │ │台、電腦主機 1 │盜罪,累犯,處有期││ │ │30分 │371 號屋內│ │台、DVD( 凱薩 │徒刑柒月,並應於刑││ │ │ │ │ │CASA)1台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 │ │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 │ │├─┼───┼─────┼─────┼──────┼────────┼─────────┤│4 │梁平雄│100年5月31│台東市中正│沒有帶工具,│37 吋 LG 液晶電 │鄭財平犯刑法第三百││ │ │日上午6時 │路 253 號 │徒手用力推開│視 1 台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許 │屋內 │屋後上鎖之窗│、2U0 電腦主機 1│款、第二款之竊盜罪││ │ │ │ │戶後,攀爬入│台、國際牌數位相│,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內 │機 1 台、喇叭音 │捌月,並應於刑之執││ │ │ │ │ │箱 3 個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 │ │ │ │ │強制工作參年。 │├─┼───┼─────┼─────┼──────┼────────┼─────────┤│5 │黃聖福│100年5至6 │台東市永安│翻越圍牆入內│電線 2 桶 (廠牌 │鄭財平犯踰越牆垣竊││ │ │份間某日上│街 107 號 │ │﹕華新麗華、太平│盜罪,累犯,處有期││ │ │午10時許 │旁歡喜家園│ │洋、大山 )、無溶│徒刑柒月,並應於刑││ │ │ │材料工地 │ │絲開關 (廠牌﹕亞│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 │迪、士林 )、工具│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電鑽1批 │ │├─┼───┼─────┼─────┼──────┼────────┼─────────┤│6 │吳淑靜│100年6月11│台東市更生│自屋後鐵窗 │手提包 1 個 (內 │鄭財平犯刑法第三百││ │ │日上午6時 │北路 524 │攀爬入內 │有新台幣 5000 元│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許 │號屋內 │ │、戒子 2 只、項 │款、第二款之竊盜罪││ │ │ │ │ │鍊 1 條、身分證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健保卡、行動電│捌月,並應於刑之執││ │ │ │ │ │話 2 支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 │ │ │ │0000-000000、 │強制工作參年。 ││ │ │ │ │ │0000-0000000、印│ ││ │ │ │ │ │章 1 枚 )、液晶 │ ││ │ │ │ │ │電視 (未遂) │ │├─┼───┼─────┼─────┼──────┼────────┼─────────┤│7 │賴秋美│100年6月14│台東市中興│不詳 │新台幣 3,000 元 │鄭財平犯侵入住宅竊││ │ │日凌晨5時 │路 1 段 │ │、42 吋液晶電視 │盜罪,累犯,處有期││ │ │45分許 │358 號屋內│ │1 台、行動電話 2│徒刑柒月,並應於刑││ │ │ │ │ │具、ACER 牌 500G│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 │行動硬碟、女用雷│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達錶 1 只、皮包 │ ││ │ │ │ │ │(內有身分證、駕 │ ││ │ │ │ │ │照、合作金庫信用│ ││ │ │ │ │ │卡、合庫提款卡 )│ ││ │ │ │ │ │、新力牌照相機 │ │├─┼───┼─────┼─────┼──────┼────────┼─────────┤│8 │李德財│100年6月15│台東市永福│攀爬屋後窗戶│LG 牌 42 吋液晶 │鄭財平犯刑法第三百││ │ │日上午6時 │路81號 │進入 │電視 1 台、筆電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許 │ │ │1 台、現金約 3 │款、第二款之竊盜罪││ │ │ │ │ │萬餘元、彩券 323│,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張 (500 元 41 張│捌月,並應於刑之執││ │ │ │ │ │、200 元 79 張、│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 │ │ │ │100 元203張) │強制工作參年。 ││ │ │ │ │ │ │ │├─┼───┼─────┼─────┼──────┼────────┼─────────┤│9 │羅秀鵬│100年6月18│台東縣卑南│不詳 │方向盤 1 個、汽 │鄭財平犯竊盜罪,累││ │ │日凌晨5時 │鄉賓朗村賓│ │車重低音喇叭1個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30分許 │朗路 17 號│ │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 │前 6M-8533│ │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 │號自小客車│ │ │工作參年。 ││ │ │ │內 │ │ │ │├─┼───┼─────┼─────┼──────┼────────┼─────────┤│10│王義鴻│100年6月22│台東市開封│以一字型螺絲│方向盤 1 個、賽 │鄭財平犯攜帶兇器竊││ │ │日上午6時 │街 273 號 │起子撬開門鎖│車座椅 1 張 │盜罪,累犯,處有期││ │ │許 │前 8455-GS│後進入 │(SPARCO)、可程式│徒刑柒月,並應於刑││ │ │ │號自小客車│ │電腦 1 個、排氣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內 │ │管尾段1個 │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 │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 │ │ │ │ │ │子壹把(一百年度東││ │ │ │ │ │ │院檢保管字第一0九││ │ │ │ │ │ │八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號第二十四號、綠柄││ │ │ │ │ │ │)沒收。 │├─┼───┼─────┼─────┼──────┼────────┼─────────┤│11│林俊川│100年6月27│台東市新站│以一字型螺絲│方向盤 1 個、金 │鄭財平犯攜帶兇器竊││ │ │日下午1時 │路279號前 │起子撬開門鎖│色供油電腦 1 台 │盜罪,累犯,處有期││ │ │許 │9601-JN 號│後進入 │、音響主機 1 組 │徒刑柒月,並應於刑││ │ │ │自小客車內│ │、擴大機 2 台、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 │ │音響 4 環表 1 顆│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渦輪表 1 顆、 │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 │ │ │ │ │水溫 1 顆、排溫 │子壹把(一百年度東││ │ │ │ │ │壓力 1 顆、增壓 │院檢保管字第一0九││ │ │ │ │ │表 1 顆、機油壓 │八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力表 1 顆、火星 │號第二十四號、綠柄││ │ │ │ │ │塞 4 顆、車用喇 │)沒收。 ││ │ │ │ │ │叭 4 大 2 小共 6│ ││ │ │ │ │ │顆、調音器1台 │ │├─┼───┼─────┼─────┼──────┼────────┼─────────┤│12│黃傳益│100年6月28│台東市臨海│以一字型螺絲│方向盤 1 個、行 │鄭財平犯攜帶兇器竊││ │ │日下午6時 │路 1 段 │起子撬開門鎖│車電腦 1 台、供 │盜罪,累犯,處有期││ │ │許 │282 號前 │後進入 │油電腦 1 台、座 │徒刑柒月,並應於刑││ │ │ │9401-QU 號│ │椅 2 張、音響主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自小客車內│ │機 1 組、千斤頂 │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 │ │ │1 台、防頃桿 1 │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 │ │ │ │ │組、工具1批 │子壹把(一百年度東││ │ │ │ │ │ │院檢保管字第一0九││ │ │ │ │ │ │八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號第七號、藍柄)沒││ │ │ │ │ │ │收。 │├─┼───┼─────┼─────┼──────┼────────┼─────────┤│13│林正杰│100年7月4 │台東縣台東│徒手用力推開│液晶電視 (未遂 )│鄭財平犯竊盜罪,累││ │ │日凌晨5時 │市○○路 │上鎖之大門進│、遙控器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許 │447號 │入 │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 │ │ │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 │ │ │ │工作參年。 │├─┼───┼─────┼─────┼──────┼────────┼─────────┤│14│黃豐國│100年7月14│台東縣卑南│以破壞剪剪斷│新台幣 5 元硬幣 │鄭財平犯刑法第三百││ │ │日凌晨4時 │鄉賓朗村賓│屋後鋁窗鋁條│(200 枚 )、10 元│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45分許 │朗路 135 │後攀爬進入 │硬幣 (100 枚 )、│款、第二款、第三款││ │ │ │號 2 樓 │ │50 元硬幣 (300 │之竊盜罪,累犯,處││ │ │ │ │ │枚 )、佰元紙鈔 │有期徒刑玖月,並應││ │ │ │ │ │(4 張 )、千元紙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 │ │ │鈔 (14 張 )、七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 │ │ │ │ │星牌香菸 1 條及 │年,扣案之破壞剪貳││ │ │ │ │ │散煙 15 包 (以上│支、鯉魚鉗壹支、老││ │ │ │ │ │等物均竊盜未遂 )│虎鉗壹支、一字型螺││ │ │ │ │ │、黑色皮夾 1 只 │絲起子肆支、十字形││ │ │ │ │ │(內有黃柏誠的聯 │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 │ │ │ │邦銀行 VISA 卡 1│一百年度東院檢保管││ │ │ │ │ │張、郵局金融卡 1│字第一0九八號扣押││ │ │ │ │ │張、身分證、汽、│物品清單編號第五號││ │ │ │ │ │機車駕照、機車行│、七號〈藍柄〉、十││ │ │ │ │ │照、學生證、網頁│二號、十三號、十四││ │ │ │ │ │丙級證各1張) │號、二十三號)。 │├─┼───┼─────┼─────┼──────┼────────┼─────────┤│15│林蕎綺│100年7月26│台東市仁七│用打火機點火│筆電 1 台、LV 皮│鄭財平犯刑法第三百││ │ │日凌晨5時 │街 190 號 │將紗網燒洞之│包 1 個、存摺 2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許 │屋內 │後,伸手入內│本、印章 2 枚、 │款、第二款之竊盜罪││ │ │ │ │打開門鎖後進│音箱 2 個、茶壺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入 │1 個、手拉坏甕裝│捌月,並應於刑之執││ │ │ │ │ │茶葉 1 個、像榴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 │ │ │ │槤圖騰黃金約 5 │強制工作參年。 ││ │ │ │ │ │分重 │ │├─┼───┼─────┼─────┼──────┼────────┼─────────┤│16│歐陽琮│100年7月31│台東市更生│自屋後鋁窗攀│新台幣2,000元 │鄭財平犯刑法第三百││ │ │日凌晨4時 │北路 70 號│爬入內 │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30 分許 │(三東包子 │ │ │款、第二款之竊盜罪││ │ │ │店)內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捌月,並應於刑之執││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 │ │ │ │ │強制工作參年。 │├─┼───┼─────┼─────┼──────┼────────┼─────────┤│17│沈暐智│100年8月14│台東市仁七│不詳 │方向盤之喇叭接鈕│鄭財平犯竊盜罪,累││ │ │日上午7時 │街段 │ │(SPARCO)、車充器│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許 │Q4-0422 號│ │、手排排檔頭、車│,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 │自小客車內│ │用引擎顯示器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 │ │ │ │工作參年。 │├─┼───┼─────┼─────┼──────┼────────┼─────────┤│18│彭昌雄│100年8月中│台東市更生│不詳 │打地機 1 台、中 │鄭財平犯竊盜罪,累││ │ │旬某日 │路卑南國中│ │型電鑽 1 組 (含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校園內之 │ │鐵工鑽頭約 12 支│,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 │K3-5589 號│ │、塑膠塞子 1 包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 │自小貨車內│ │、螺絲 1 包 )、 │工作參年。 ││ │ │ │ │ │makita 牌大型電 │ ││ │ │ │ │ │鑽 (含水泥鑽頭 │ ││ │ │ │ │ │7-8 支 )、螺絲電│ ││ │ │ │ │ │鑽 1 支、黑色公 │ ││ │ │ │ │ │事包 1 個 (內有 │ ││ │ │ │ │ │存款簿、印章、估│ ││ │ │ │ │ │價單、客戶資料、│ ││ │ │ │ │ │設計圖) │ │├─┼───┼─────┼─────┼──────┼────────┼─────────┤│19│徐順清│100年8月17│台東市興盛│自前門防盜鋁│公事包 1 只 (含 │鄭財平犯刑法第三百││ │ │日上午7時 │路 220 號 │窗攀爬進入 │徐順清金融機構存│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 │前某時 │屋內 │ │摺 5 本、楊惠茹 │款、第二款之竊盜罪││ │ │ │ │ │郵局存摺 1 本、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私章 2 枚、公務 │捌月,並應於刑之執││ │ │ │ │ │職名章 2 枚、亞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 │ │ │ │太手機 1 支 (門 │強制工作參年。 ││ │ │ │ │ │號 0000-000000) │ ││ │ │ │ │ │、手機充電器 1 │ ││ │ │ │ │ │個、富士牌數位相│ ││ │ │ │ │ │機 1 台、關山國 │ ││ │ │ │ │ │小公務文件數份、│ ││ │ │ │ │ │關山國小辦公室鑰│ ││ │ │ │ │ │匙 1 串、保全磁 │ ││ │ │ │ │ │卡1張 │ │├─┼───┼─────┼─────┼──────┼────────┼─────────┤│20│張駿良│100年8月30│台東市仁愛│該車的鑰匙並│紅外線攝影機鏡頭│鄭財平犯竊盜罪,累││ │ │日下午3時 │街 21 號前│未拔走,直接│1 個、監視器主機│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前某時 │6087-WV 號│發動車子開走│1 台、工具箱 1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 │自小貨車內│,嗣因車輛故│組、小螢幕 1 個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 │ │障,遂取走車│、電腦主機 1 台 │工作參年。 ││ │ │ │ │內財物 │、鏡頭 (監視器 │ ││ │ │ │ │ │)1 個、電鑽 1 組│ ││ │ │ │ │ │、紅外線測距器 1│ ││ │ │ │ │ │個、電表 1 個、 │ ││ │ │ │ │ │網路測線器 1 個 │ ││ │ │ │ │ │、工具雜物 1 袋 │ ││ │ │ │ │ │、文件 1 袋、線 │ ││ │ │ │ │ │材及小工具 │ │├─┼───┼─────┼─────┼──────┼────────┼─────────┤│21│許琮晟│100年9月9 │台東市光明│自屋後攀爬管│音響擴大器 3 台 │鄭財平犯刑法第三百││ │李朝勝│日凌晨5時 │路 279 號 │線至 2 樓, │、分音器 1 台、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 │許 │2 樓 Tempo│由窗戶內爬入│先鋒牌音響播放器│款、第三款之竊盜罪││ │ │ │pub │,並用現場拾│3 台、數位 DJ1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得之美工刀1 │台、宏碁小筆電 1│捌月,並應於刑之執││ │ │ │ │把割斷電線行│台、大同 42 吋液│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 │ │ │竊。 │晶電視、監視攝影│強制工作參年,扣案││ │ │ │ │ │機鏡頭 2 支、黑 │之美工刀壹支沒收(││ │ │ │ │ │色手機 (廠牌 │一百年度東院檢保管││ │ │ │ │ │NOKIA)、音響藍色│字第一0九八號扣押││ │ │ │ │ │線組 1 捆、隨身 │物品清單編號第三號││ │ │ │ │ │碟 8G1 支、遠傳 │)。 ││ │ │ │ │ │無線網卡1個 │ │└─┴───┴─────┴─────┴──────┴────────┴─────────┘附表二┌─┬───┬─────┬─────┬──────┬──────────┐│編│被害人│ 時 間 │ 地 點 │ 方 式 │罪名暨宣告刑 ││號│ │ │ │ │ │├─┼───┼─────┼─────┼──────┼──────────┤│ 1│紀宏達│100年8月22│台東市臨海│以破壞剪剪壞│鄭財平犯毀損他人物品││ │ │日凌晨5時 │路 1 段 │一樓鐵窗鐵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20分許 │129 號 1樓│3根,尚未入 │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 │ │ │ │內即因主人發│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 │ │現被查獲而未│工作參年,扣案之破壞││ │ │ │ │遂 │剪壹支、老虎鉗壹支、││ │ │ │ │ │鯉魚鉗壹支、美工刀壹││ │ │ │ │ │支、一字型螺絲起子貳││ │ │ │ │ │支、十字型螺絲起子壹││ │ │ │ │ │支沒收(一百年度東院││ │ │ │ │ │檢保管字第一0九八號││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 │ │ │ │ │號、七號〈綠柄、黑柄││ │ │ │ │ │〉十三號、二十二號、││ │ │ │ │ │二十五號、二十八號、││ │ │ │ │ │二十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