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明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明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扣得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物,或屬於第一、二級毒品,或屬於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吸食器部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限於「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所謂「專」供,係指器具本身性質上「專」供為製造、施用毒品之用者為限,若通常可以供他項用途之器具,以之代用,或將本供為他用途之器具併湊後,以供施用,均非屬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莊明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執行6個月後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出所,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有各該鑑定書附卷可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安非他命,係被告欲施用之毒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97 毒偵469號卷第8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含有毒品殘渣之包裝袋,因毒品殘存之量甚少,難與包裝袋析離,揆諸上開判決意旨,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就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部分,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所有且係用以施用或預備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惟該等物品本質上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客觀上均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是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部分,容有誤會,爰逕行更正聲請人所引之條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同旨可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鈺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一┌──┬────────┬────────┬────────┐│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字號 │├──┼────────┼────────┼────────┤│01 │粉末17包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 │因成分(合計淨重│藥物實驗室98年1 ││ │ │1.37公克,空包裝│月12日調科壹字第││ │ │總重4.42公克) │0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 (97年度毒偵││ │ │ │字第469號卷第25 ││ │ │ │頁) │├──┼────────┼────────┼────────┤│02 │碎塊狀1包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 │因成分(淨重3.58│藥物實驗室98年1 ││ │ │公克,空包裝重 │月12日調科壹字第││ │ │0.69公克) │0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 (97年度毒偵││ │ │ │字第469號卷第25 ││ │ │ │頁) │├──┼────────┼────────┼────────┤│03 │粉末1包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 │因成分(驗餘淨重│藥物實驗室99年6 ││ │ │0.03公克) │月9日調科壹字第 ││ │ │ │0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 (99年度毒偵││ │ │ │緝字第8號卷第36 ││ │ │ │頁) │├──┼────────┼────────┼────────┤│04 │液態1瓶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 │因成分(驗餘淨重│藥物實驗室99年6 ││ │ │0.10公克) │月9日調科壹字第 ││ │ │ │0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 (99年度毒偵││ │ │ │緝字第8號卷第35 ││ │ │ │頁) │├──┼────────┼────────┼────────┤│05 │粉末1包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 │因成分(驗餘淨重│藥物實驗室99年11││ │ │0.41公克) │月24日調科壹字第││ │ │ │0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 (99年度毒偵││ │ │ │字第346號卷第49 ││ │ │ │頁) │└──┴────────┴────────┴────────┘
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01 │吸食器 │1組 │├──┼───────┼────┤│02 │注射用水 │4瓶 │├──┼───────┼────┤│03 │吸管小鏟子 │3支 │├──┼───────┼────┤│04 │注射筒 │2支 │├──┼───────┼────┤│05 │注射針筒 │61支 │├──┼───────┼────┤│06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07 │塑膠小鏟 │1支 │└──┴───────┴────┘
附表三┌──┬───────┬────┐│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01 │安非他命 │7包 │├──┼───────┼────┤│02 │殘渣夾鏈袋 │40個 │├──┼───────┼────┤│03 │毒品殘渣袋 │2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