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0 年自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2號自 訴 人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自訴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被 告 楊江財

胡金女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程序,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公訴之規定;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案件前經自訴人委由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本院合法通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應於民國101年2月8日續行準備程序,惟於該期日除被告楊江財、胡金女到庭外,自訴人與自訴代理人均未到庭。本院再改期於同年3月8日上午9時10分續行準備程序,另以函文將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之事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於同年2月10日經合法送達後,仍未遵期到庭,亦未向本院請假或敘明未能到庭之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本院101年2月9日東院裕刑平100自2字第1010002061號函原本、101年2月8日、101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應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李俊彬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鈺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1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