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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1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其清

陳燕春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被 告 陳恬盈

陳人裕陳廖松花蔡侑憲陳淑惠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選偵字第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其清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陳恬盈、陳燕春、陳人裕、陳廖松花、陳淑惠、蔡侑憲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陳其清為民國99年6月12日舉辦之「99年臺東縣東河鄉尚德村(下稱尚德村)第19屆村里長選舉」之村長候選人,陳吳幸子為其堂嫂(陳吳幸子部分,本院另為判決),陳淑惠、陳恬盈為其姪女,陳人裕為其姪子,陳燕春為其堂妹,陳廖松花為其堂弟媳,蔡侑憲為其堂侄女婿。渠等均明知尚德村村長選舉具有投票權之人數不多,為小區域選舉,以虛偽遷徙戶籍方式增加選舉權人,即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亦明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方取得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而為投票權人,詎為使陳其清順利當選尚德村村長,陳其清、陳吳幸子、陳淑惠、陳恬盈、陳燕春、陳人裕、陳廖松花及蔡侑憲等人竟共同基於意圖以虛報遷徙戶籍取得上開選舉資格、使選舉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妨害投票之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陳淑惠等6人,皆未實際居住於行政區域劃分為尚德村之「臺東縣東河鄉○○村0鄰○○00號」、「臺東縣東河鄉○○村0鄰○○00號」等處所,卻於附表所示98年12月30日起至99年1月29日期間內之取得選舉權基準日前,陳吳幸子主動要求陳淑惠遷移戶籍,並代辦遷移戶籍事誼,另陳其清為陳恬盈、陳燕春、陳人裕、陳廖松花等人代辦遷移戶籍事誼,分別向臺東縣東河鄉戶政事務所虛報戶籍自附表所示之原戶籍地分別遷入上揭2處地址內,嗣臺東縣選舉委員會依臺東縣東河鄉戶政事務所之戶籍登記資料,誤認如附表所示陳淑惠等6人於投票日前1日,已在尚德村繼續居住達4個月以上,進而將其等均編入臺東縣東河鄉99 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尚德村)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而取得投票資格。嗣陳淑惠等6人於99年6月12日尚德村村長選舉投票日前往投票,其等即以此方法使臺灣省臺東縣第19屆鄉鎮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東河鄉尚德村村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陳其清嗣於101年5月1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1年度選上字第5號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二、案經邱仙增告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7人於本院訊問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依被告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並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7人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陳燕春、陳恬盈、陳人裕、陳廖松花、蔡侑憲、陳淑惠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東縣選舉委員會99年6月18日東選一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財政部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陳燕春、陳恬盈、陳人裕、陳廖松花、蔡侑憲、陳淑惠)、臺東縣東河鄉○○村0鄰○○00號探查表、刑案現場測繪圖(臺東縣東河鄉○○村0鄰○○00號房屋平面位置圖)、臺東縣東河鄉○○村0鄰○○00號全戶戶籍資料、臺東縣東河鄉○○村0鄰○○00號房屋照片6張、臺東縣東河鄉○○村0鄰○○00號探查表、臺東縣東河鄉○○村0鄰○○00號全戶戶籍資料、臺東縣東河鄉○○村0鄰○○00號房屋照片4張、臺東縣東河鄉戶政事務所99年11月9日東河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10區管理處成功營運所99年8月2日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函及用電資料、臺東地檢署現場履勘筆錄(東河鄉公所,99/10/22)、調閱99年6月東河鄉村里長選舉人領取選票紀錄照片15張、臺東縣第19屆(臺東市第10屆)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選舉人名冊(第150投票所,東河鄉尚德村第1-17鄰)附卷可稽,足認被告7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7人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7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徒戶籍投票罪。被告陳其清雖未具有「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之選舉權人」之身分關係,然為使其自身當選為99年臺東縣東河鄉尚德村村長,竟與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具有身分關係之共同被告陳燕春、陳恬盈、陳人裕、陳廖松花、蔡侑憲、陳淑惠共同基於意圖使陳其清當選之犯意聯絡,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即被告陳其清,而其中虛偽遷移戶籍並取得選舉人資格之共同被告陳燕春、陳恬盈、陳人裕、陳廖松花、蔡侑憲、陳淑惠實際前往投票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陳其清仍應以共犯論;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是被告陳其清、陳燕春、陳恬盈、陳人裕、陳廖松花、蔡侑憲、陳淑惠與共同被告陳吳幸子就上開犯行間,雖非就本案犯罪之每一階段均有參與,但渠等間既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而又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行為,揆諸前開判例意旨,應均屬本案犯行之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7人為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以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扭曲民主選舉制度之目的,使表徵民主社會之選舉制度運作產生負面影響,導致選舉結果之公正性備受質疑,所為顯屬不當,惟念及其於審判時坦認犯行,知其所為非是,堪認尚知所悔悟,被告7人以法所禁止之方式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影響投票結果之正確性,尚非可取,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檢察官之求刑尚屬允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所宣告褫奪公權之「褫奪期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是所宣告之褫奪公權期間,仍為1年以上10年以下。查本件被告7人均係犯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且均經本院判處如主文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7人之犯罪情節,併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5條之1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14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本件係被告7人於審判中,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檢察官同意並記明筆錄,而以被告7人之表示為基礎向本院求刑,本院審酌未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各款情形,而依檢察官表明之求刑範圍而為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7人均不得上訴,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書記官 高竹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附表:

┌─┬────┬──────┬──────┬──────┬────┬──┐│編│被 告 │原戶籍地址 │遷入戶籍地址│遷入時間 │辦理戶籍│有無││ │ │ │ │(民國) │遷移之方│投票││號│ │ │ │ │式 │ │├─┼────┼──────┼──────┼──────┼────┼──┤│1 │陳淑惠 │桃園縣平鎮市│臺東縣東河鄉│99年1月27日 │陳吳幸子│有 ││ │ │平安里31鄰惠│尚德村3鄰前 │ │代辦 │ ││ │ │州街12巷13號│寮52號 │ │ │ ││ │ │ │ │ │ │ ││ │ │ │ │ │ │ │├─┼────┼──────┼──────┼──────┼────┼──┤│2 │陳恬盈 │臺中縣沙鹿鎮│臺東縣東河鄉│98年12月30日│陳其清代│有 ││ │ │犁分里7鄰七 │尚德村4鄰前 │ │辦 │ ││ │ │賢路370號 │寮71號 │ │ │ ││ │ │ │ │ │ │ │├─┼────┼──────┼──────┼──────┼────┼──┤│3 │陳燕春 │臺北縣淡水鎮│臺東縣東河鄉│99年1月5日 │陳其清代│有 ││ │ │正德里8鄰北 │尚德村4鄰前 │ │辦 │ ││ │ │新路169巷30 │寮71號 │ │ │ ││ │ │號4樓 │ │ │ │ │├─┼────┼──────┼──────┼──────┼────┼──┤│4 │陳人裕 │臺中縣清水鎮│臺東縣東河鄉│98年12月30日│陳其清代│有 ││ │ │南社里19鄰民│尚德村4鄰前 │ │辦 │ ││ │ │族路2段390巷│寮71號 │ │ │ ││ │ │3弄22號 │ │ │ │ │├─┼────┼──────┼──────┼──────┼────┼──┤│5 │陳廖松花│臺中縣清水鎮│臺東縣東河鄉│98年12月30日│陳其清代│有 ││ │ │南社里19鄰民│尚德村4鄰前 │ │辦 │ ││ │ │族路2段390巷│寮71號 │ │ │ ││ │ │3弄22號 │ │ │ │ ││ │ │ │ │ │ │ │├─┼────┼──────┼──────┼──────┼────┼──┤│6 │蔡侑憲 │臺東縣東河鄉│臺東縣東河鄉│99年1月29日 │本人 │有 ││ │ │北源村16鄰花│尚德村3鄰前 │ │ │ ││ │ │固51號 │寮52號 │ │ │ │└─┴────┴──────┴──────┴──────┴────┴──┘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裁判日期:201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