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瑞秋本案被告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蔡立群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瑞秋本案被告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蔡立群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