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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東秩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東秩易字第1號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被移送人 劉國棟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1年1月12日以武警偵字第1010000169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於101年2月20日以武警偵字第1010000489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國棟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即被移送人劉國棟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被移送人經合法通知,仍未依限如期繳納罰鍰,已逾法定期限,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規定甚明。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罰鍰逾期不完納易以拘留者,警察機關應依本法(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書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三、經查:㈠本案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即被移送人

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0時45分許,在臺東縣○○里鄉○○路○○號(經查該處所為私人住宅,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以麻將方式賭博財物;經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於101年1月12日以武警偵字第1010000169號處分書,裁處罰鍰2,000元,被移送人於101年1月30日收受送達證書,而未聲明異議,因而已於101年2月4日確定等事實,有上開處分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移送人迄未依限如期繳納罰鍰,核其情節,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之要件相符。

㈡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2,000元既未完納,經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其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2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佳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裁判日期:201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