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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東秩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東秩易字第2號聲請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被處罰人 楊文華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東簡易庭以101年度東秩字第15 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文華所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楊文華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法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 元確定,被處罰人經合法通知,仍未依限如期繳納罰鍰,已逾法定期限,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甚明。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5條第1 項規定,罰鍰逾期不完納易以拘留者,警察機關應依本法(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規定之聲請書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三、經查:

(一)本案被處罰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即被處罰人於民國101年2月5日22時30 分許,在臺東縣○○里鄉○○村○○○○路段,與黃建年同為左豔萍爭風吃醋發生口角進而互相鬥毆,經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於101年3月7 日以武警偵字第1010031922號處分書移送本院臺東簡易庭,嗣經本院臺東簡易庭以101年度東秩字第15號裁處罰鍰5,000元確定,再經臺東縣大武分局於101年5月8 日送達執行通知與被處罰人之同居人即其父親楊清雄,被處罰人未於收受執行通知後5 日內完納罰緩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應堪認定。是被移送人迄未依限如期繳納罰鍰,核其情節,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之要件相符。

(二)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5,000元既未完納,以900元折算1日,罰緩總額折算後逾5日,爰以該罰緩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故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幸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裁判日期:201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