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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憶帆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古億帆」之記載,應更正為「古憶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二、經查,本案被告姓名為古憶帆,有其戶政役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稽,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雖均誤載被告姓名為「古億帆」,然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審判中均已親自到場陳述,並經員警、檢察官及受命法官確認其身份無誤;又被告之年籍資料,除姓名中之「憶」字外,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記載明確,是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佳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