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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附民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訴訟代理人 鄭文進被 告 李政宗上列被告違反電業法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5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侯弘偉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