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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東簡字第 2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東簡字第2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中山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中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並補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下稱林務局臺東林管處)102 年10月18日東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所侵占漂流木價格查定書影印本(本件被告所侵占漂流木之山價為新臺幣【下同】9 萬2,760 元)、臺東縣政府102 年11月21日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公告102 年7 月蘇力颱風(豪雨特報)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竹林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公告(公告之自由撿拾時間為

102 年8 月2 日至102 年8 月31日)各1 份外(本院卷第12至14頁、第17至19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1 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1 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森林法第15條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為執行上開森林法第15條第5 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漂流木處理,乃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2 點規定:「

二、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條文內容名詞定義如下,...( 九) 自由撿拾清理: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如有使用機具搬運,涉及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需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始得為之;其申請人之身分,先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第3 點規定:「漂流木處理之分工處理如下,...( 七) 公告自由撿拾清理:1.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並應於公告中述明:撿拾清理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或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2.國有林區域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範圍、當地居民身份、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開放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公告撿拾清理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或再次公告。...」。是被告若欲取得前開漂流木,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案發時臺東縣政府就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並無開放撿拾漂流木,業據臺東縣政府以102 年11月21日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公告102 年7 月蘇力颱風(豪雨特報)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竹林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公告函覆說明詳細(本院卷第17至19頁),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逕予撿拾系爭漂流木,並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漂流物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侵占漂流木案件,甫於102 年9 月30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東簡字第91號判決判處罰金1 萬5 千元,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 至6 頁),復為圖一己之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為前述侵占漂流物之犯行,侵害主管機關對森林產物之保育政策及管理措施,且所侵占漂流木之材積合計9.5 立方公尺、價值共9 萬2,760 元,所生損害甚鉅,所為誠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酌所侵占之漂流木已由知本工作站人員領回,有台東林區管理處知本工作站贓証物品領據1 紙在卷可參(警卷第12頁),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1 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