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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曹嘉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05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2年度執緝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曹嘉紘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曹嘉紘於民國88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96年2月14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98年11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刑滿後於101年6月22日晚上7時許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96年2月14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98年11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嗣其復於101年6月22日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是原確定判決未依法論以累犯,且所處刑罰迄未執行完畢,茲檢察官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鈺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裁判日期:20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