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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7號聲 請 人 謝福明相 對 人 陳政益

陳信穎朱建興龍飛明范崇倫朱偉銘陳偉杰相 對 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仲和

邱慧玲相 對 人 韓江橋相 對 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照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民事聲請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等件影本為證,核與經本院調取聲請人近3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相符,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吳俐臻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