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家樑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0、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一○二年度訴字第三十八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家樑前因違反森林法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民國10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同日裁定之。
二、惟因被告於簡式程序審判中所為陳述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不符,故本院認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楊峻宇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