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仲美雲
莊廷模張海莉上 三 人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古秀琴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張素玉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朱春梅
林佩靜上 二 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被 告 王美華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3號、第334號、第894號、103年度偵字第1438號),暨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3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仲美雲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至24、32、33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
莊廷模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至24、32、33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海莉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至24、
32、33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古秀琴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伍場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至24、32、33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素玉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至24、32、33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朱春梅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叁場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至24、
32、33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林佩靜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叁場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至24、
32、33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王美華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叁場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至24、
32、33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事 實
一、緣LOY MEI KHAY(中文:羅美琪,新加坡國籍,俟到案後另行審結)、林天助(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金訴字第32號審理,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在監執行中)均明知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對不特定大眾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亦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以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以開普東礦業有限公司(EASTCAPE MINING CORPORATION,總部址設英國倫敦金絲雀碼頭銀行街40號18樓,下稱開普東公司)為名義,由林天助從LOY MEI KHAY處引進後述投資方案,並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起至102年2月9日止,以口述、廣告文宣或不定期分於臺北市臺北京華城、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同市區○○○路○段○號4樓、同市區○○路附近某處、同市區○○○路梅子餐廳,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同市區○○○路○段○○號天成飯店附近怡客咖啡廳,臺東縣成功鎮某處等地,舉辦公開說明會之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之投資人宣傳、招募,佯稱開普東公司係由John Sherwood於94年(西元2005年)在薩摩亞島創立,自創立以來,已迅速成為有領導地位之國際礦業公司,總部設於英國倫敦,全球擁有800名員工,並在南非及澳大利亞進行好幾項勘採項目,公司之主要業務組合還包括高品質之黃金開採機械資產,以及鋅、鐵礦、冶金煤、動力煤和其他銀礦床等貴重礦物,且開普東公司持有豐富之黃金金條,目前已委由香港財技團隊籌備上市,將獲利1000倍,投資者如參加開普東公司之會員,除保本外,尚可領取2至3年紅利(股息),若選擇月領,每月約可領取投資額之10%紅利(年利率達120%),若是選擇半年領,可1次領取相當於本金之紅利(年利率達200%),投資單位為每1小單新臺幣(下同)1萬6830元,每1大單3萬3000元,此外,會員可介紹新會員加入作為其下線,若會員之左、右下線各加入3單(即左3單右3單為1碰),則該會員每月可再領取「雙軌組織對碰獎金」,第1碰至17碰可領取美金300元,第18碰至第33碰可領取美金150元,第34碰以上,則可領取美金90元,以此類推,建構成傘狀組織,並架設網頁(網址http://www.ecmc-corp.com),作為會員領取紅利之依據,致參加說明會之民眾,因此陷於錯誤。嗣張海莉、仲美雲、莊廷模、古秀琴、張素玉、朱春梅、林佩靜、王美華(下稱張海莉等8人),均誤信前揭開普東公司投資方案為真,皆參加成為開普東公司之會員,由張海莉、林天助招募仲美雲、莊廷模夫妻入會。古秀琴、王美華、朱春梅為仲美雲、莊廷模夫妻之下線,林佩靜為古秀琴之下線,張素玉為朱春梅下線,王美華、林佩靜及張素玉亦自行招募下線加入。詎張海莉等8人均明知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亦明知前揭開普東公司投資方案,主要係以參加者介紹他人加入開普東公司,作為獎金取得方式,張海莉等8人為領取開普東公司所提供之傳銷獎金,竟與LOY MEI KHAY、林天助共同基於非法從事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所載之吸收投資過程,積極推廣、宣傳前揭獎金制度,張海莉等8人經由招募下線方式,從中賺取開普東公司所提供之傳銷獎金,因而招得如附表一所載之各該投資人(被害人),於如附表一所載時間、地點,投資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金於開普東公司,迅速擴散組織,而與LOY MEI KHAY、林天助共同非法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嗣LOY MEI KHAY於101年5月間某日,無預警全面停止發放紅利,張素玉、朱春梅、林佩靜、王美華及其他如附表一所載之投資人等,始悉受騙,報警處理。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2年(起訴書誤植101年,應予更正)1月1日搜索仲美雲、古秀琴等人住處,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古秀琴、王美華、仲美雲、林佩靜及張素玉所有,供其等本件犯案所用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許劉美珠訴由、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報告,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自動簽分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張海莉等8人及其等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其他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頁12正、反面),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不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因認俱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海莉等8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供承
不諱(本院卷一頁109;本院卷二頁51至52),又開普東公司係以如事實欄所載之會員制度方式進行傳銷營運,並提供傳銷獎金制度,而被告張海莉等8人均參加成為開普東公司之會員,由被告張海莉、林天助招募仲美雲、莊廷模夫妻入會。古秀琴、王美華、朱春梅為仲美雲、莊廷模夫妻之下線,林佩靜為古秀琴之下線,張素玉為朱春梅下線,且被告張海莉等8人均明知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以如事實欄所載方式,宣傳、推銷開普東公司以賺取傳銷獎金等節,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一所載之投資人分別於警詢時證述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胡榮華等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警卷一頁68至71、74至75、76至79、82至85、86至88、92至94、97至98、99至102、105至106、110至112、115至116、119至12
0、123至124、128至129、132至133、136至137、140至141、144、146、148、150至152、155至157、160至162、164、警卷二頁23至25、28至29、31至33、36至39、41至43、46;立字卷頁2正、反面、6正、反面、24、25),均大致相符。
再被告仲美雲、莊廷模、張海莉、古秀琴、張素玉、朱春梅、林佩靜、王美華於偵審中均供承明確(警卷一頁3至6、8至14、16至21、23反面至29、31至34、37至41、44至49、52至57、60至66;警卷二頁2至8、10至14之1、16至20;立字卷頁25至28;他卷頁161至162、164至166、168至170;偵卷一頁378至381),並有仲美雲、古秀琴、張素玉、張海莉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一頁170至174、176至179、182至184、196至、200至201)、組織表(他字卷頁
82、83)、指認林天助、張海莉、仲美雲、朱春梅、古秀琴之照片(他字卷頁88至98)、開普東公司股票證明資料(他字卷頁99、100、103至105;立字卷頁3至5、21)、開普東公司宣傳資料(警卷一頁325至332;他字卷頁117至122)、開普東公司會員名冊(警卷一頁339至341;他字卷頁130至132)、開普東公司網頁資料(警卷一頁342至345;偵卷一頁56;偵卷三頁61)、本票(立字卷頁7)、開普東公司招待會員印尼旅遊照片11張(警卷一頁333至338、他字卷頁123至128)、古秀琴、仲美雲之黃金俱樂部名片(他字卷頁129)、開普東公司宣傳單(他字卷頁147至148)、代購網路商品暨註冊委託書(他字卷頁149)、購買網路黃金交易限額暨註冊委託書(他字卷頁150、154至158)、投資開普東公司之配息方式資料-黃金致富計畫表(偵卷一頁52反面至55)、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回函(聲拘2卷頁41),以及蒐證照片12張(警卷一頁342至347、聲拘2卷頁42至47)附卷可證,益徵上開投資人所述之交付投資款項情節,尚屬實在。
是就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已於103年1月2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
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依該法第39條規定,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均不再適用;而修正前公平交易法關於多層次傳銷之規定,嗣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刪除,並自公布日起施行;惟本案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理由見後述二、㈠新舊法比較部分。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是以,多層次傳銷制度,係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詳言之,介紹他人加入,本屬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如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悖於事理之常,而為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範疇。至其構成要素為:①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②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即「平行擴散性」);③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存有因果關係。查本件投資人參加開普東公司之會員,除保本外,尚可領取2至3年紅利(股息),若選擇月領,每月約可領取投資額之10%紅利(年利率達120%),若是選擇半年領,可1次領取相當於本金之紅利(年利率達200%),投資單位為每1小單1萬6830元,每1大單3萬3000元,此外,會員可介紹新會員加入為其下線,若會員之左、右下線各加入3單(即左3單右3單為1碰),則該會員每月可再領取「雙軌組織對碰獎金」,第1碰至17碰可領取美金300元,第18碰至第33碰可領取美金150元,第34碰以上,則可領取美金90元,以此類推,建構成傘狀組織,業據被告張海莉等8人分別於偵審中供述明確,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堪認開普東公司招募會員之方式,具有平行擴散性,並依會員招攬、推薦其他投資者加入之情形,而按前開獎金制度,加以核算、分派獎金予會員,故依開普東公司之運作模式、召募方法及獎金制度,具有團隊計酬特徵及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係,顯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所規範之違法多層次傳銷。
㈢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
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以幾何倍數之遽增,後參加人終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立於前段發起或推動之人則幾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乃明文禁止此等不正當傳銷方式,違反者即負有同法第35條第2項之刑責(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2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再事業是否構成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實務上咸以參加人之利潤來源作為認定標準,詳言之:①參加人利潤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先認定其利潤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至於「主要」如何認定,美國法院解釋「主要」為「顯著地」,並曾以50%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屆時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合理認定」;②參加人利潤來源若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從而,事業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提供,應確實存在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倘形式上宣稱特定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惟實質上並未有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參加人加入係為積極取得領取獎金之資格,其後並可藉由推廣商品或勞務之名義,介紹他人加入,獲得佣金、獎金等經濟利益,即足堪認定事業從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查本件開普東公司並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多層次傳銷乙節,業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函覆在卷(偵卷三頁363)。又開普東公司所營運者,形式上雖為理財方案,惟開普東公司非屬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在國內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等節,有金管會函覆附卷為憑(聲拘2卷頁41)。足見,開普東公司之投資人只有透過鼓吹、尋找新的下線出錢購買單位(碰)後,投資人才能賺錢,堪以認定。是以,開普東公司實質上並無商品或勞務可供銷售或推廣,參加人之利潤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所獲取之獎金,而非來自渠等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揆諸前揭說明,開普東公司應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乃(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禁止之不正當傳銷方式,至為灼然。
㈣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
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上開法文中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應認該當於上開法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查本件被告張海莉、林天助招募被告仲美雲、莊廷模夫妻入會。被告古秀琴、王美華、朱春梅為仲美雲、莊廷模夫妻之下線,被告林佩靜為古秀琴之下線,被告張素玉為朱春梅下線,組織層級甚高,又被告張海莉等8人加入會員後,透過如事實欄所載之招攬、介紹投資人參與投資,使開普東公司之不當傳銷行為,以傘狀方式迅速擴散,藉以賺取獎金,致使如附表一所載之眾多下線投資者參與投資開普東公司,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當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欲規範之對象,是依上開說明,被告張海莉等8人均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行為人」之構成要件,亦堪認定。
㈤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復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在共同正犯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而其犯意聯絡表示之方法,固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者,亦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2194號判決、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張海莉等8人分別以事實欄(如附表一)所載之方式,積極招攬介紹他人加入開普東公司、吸收下線,從中賺取開普東公司所提供之多層次傳銷獎金,且被告張海莉等8人於行為當時,均有積極參與開普東公司之擴散,非法從事開普東公司多層次傳銷之意,而有犯意聯絡,有如上述,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張海莉等8人就前揭犯行,均應成立共同正犯。
㈥綜上所述,本案被告張海莉等8人上開違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海莉等8人為本件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後,立法院已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經總統於103年1月2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該法第39條並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而公平交易法關於多層次傳銷之規定,嗣已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刪除,自公布日起施行;又本案被告張海莉等8人犯行,均已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依該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再其等所為,亦違反新制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如有違反,依該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顯較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為高,是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8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等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張海莉等8人所為,皆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
條規定,均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被告張海莉前因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常業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5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35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10月28日縮刑假釋出監,而於101年4月1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刑法上之集合犯,指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行為人如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始應僅成立一罪,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犯罪者是(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46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海莉等8人共同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規範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按諸一般社會通念及常情,此種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本屬反覆多次以基於介紹不特定人加入為由領取發放獎金之行為態樣,核其性質,顯具有反覆、延續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故被告張海莉等8人前開多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舉措,皆為集合犯,各僅論以包括的一罪。此外,被告張海莉等8人與LOY M
EI KHAY、林天助,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且具上、下層級組織關係,有如前述,是就上揭犯行間,均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海莉等8人以違法多
層次傳銷方式,謀取不法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助長投機風氣,所生危害非輕,均應非難,被告古秀琴、張素玉、朱春梅、林佩靜、王美華於本案發生前,均無犯罪科刑確定及執行紀錄,素行尚可,被告張海莉前因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常業詐欺案件,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而仲美雲、莊廷模2人為夫妻,曾因加入非法多層次傳銷事業(即俗稱之老鼠會),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金訴字第1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5年度金上訴字第3號判決,均上訴駁回確定,於96年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等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張海莉、仲美雲、莊廷模竟再次觸犯相同法律,足見其等法紀觀念薄弱,本件參加之投資人數約28人,損失金額總數約1306萬餘元(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古秀琴本案共招攬20人,犯罪情節較重,且衡以被告張海莉等8人之個別參與程度、推介招攬下線之人數、投入之金額及獲利等(聲搜卷頁23),犯罪情節輕重不一;並酌以被告仲美雲自陳學歷高中肄業、職業家管;被告莊廷模自陳學歷高中畢業、務農;被告張海莉自陳學歷國中畢業、待業;被告古秀琴學歷國小畢業、務農及打零工維生;被告張素玉學歷國小畢業、待業、倚賴老農津貼維生;被告朱春梅不識字、倚賴老人津貼維生;被告林佩靜學歷高職肄業、打零工維生、月入約8、9000元、需扶養高齡90餘歲之母親及就學中子女1名;被告王美華學歷國中畢業、做小生意維生、月入約1萬多元之家庭生活狀況,另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古秀琴、張素玉、朱春梅、林佩靜、王美華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次查被告古秀琴、朱春梅、林佩靜、王美華前均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上述,其等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犯後均坦承犯行,足認其等犯後態度尚可,諒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惟為使上開被告4人確知悔悟,建立守法觀念,並酌其等犯罪情節,認除上開緩刑之宣告外,並有賦予其等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諭知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被告古秀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萬元,被告朱春梅、林佩靜、王美華均應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且被告古秀琴應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被告朱春梅、林佩靜、王美華則各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古秀琴、朱春梅、林佩靜、王美華未履行本院所諭知上開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㈤至被告張海莉請求為緩刑宣告部分,其前因違反公平交易法
及常業詐欺等案件,經上述論罪、科刑確定,甫於100年10月28日縮刑假釋出監,而於101年4月1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憑,其於最近5年內既曾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即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之要件未合,從而,其請求為緩刑之宣告,自難准許。又被告仲美雲、莊廷模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雖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惟其2人前於95年間,已因違反公平交易法(非法多層次傳銷)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5年度金上訴字第3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被告張素玉前於92年間,因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論罪處刑,並宣告緩刑3年已期滿,惟其犯本案後,仍於103年8月間,再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經本院以103年度原簡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4年2月10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被告仲美雲、莊廷模、張素玉均未生警惕之效,尚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均不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㈠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對於他正犯持以供犯罪所用之物,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如合於沒收之規定,亦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455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共同正犯仲美雲、莊廷模、古秀琴、張素玉、朱春梅、林佩靜、王美華所有之物,業據其等供承在卷(警卷一頁173、174、178、179、184),又扣案附表二編號1、5至2
4、32、33至36所示之物,係用以招攬投資人加入開普東公司,分別為共同正犯仲美雲、古秀琴、張素玉、朱春梅、林佩靜、王美華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本案被告張海莉等8人所犯罪刑項下,併宣告均沒收。至其餘扣案如編號2至4、25至31、32之1、37、38之物,尚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被告張海莉等8人本案犯行間,具有何等關聯性,認無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郭世顏法 官 吳俐臻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加入時間 │地點 │金額(單位:新│吸收投資款方式│收款、交付股證│檢附證據 ││ │投資人)│ │ │臺幣,下同) │ │及紅利之人 │ │├──┼────┼─────┼──────┼───────┼───────┼───────┼────────────────┤│ 1 │朱春梅 │101年1月間│臺東縣成功鎮│1萬6800元 │仲美雲、古秀琴│仲美雲、古秀琴│股證 00000000、張梅花 00000000、││ │ │ │中山路80號 │ │遊說加入,莊廷│ │張聰明 000000000 ││ │ │ │ │ │模開車載仲美雲│ │ │├──┼────┼─────┼──────┼───────┼───────┼───────┼────────────────┤│ 2 │林佩靜 │100年12月 │花蓮縣光復鄉│70萬元 │仲美雲、莊廷模│仲美雲、古秀琴│股證 00000000、蔡建福 00000000 ││ │ │間 │大馬村林森路│ │及古秀琴遊說加│ │ ││ │ │ │526號 │ │入 │ │ │├──┼────┼─────┼──────┼───────┼───────┼───────┼────────────────┤│ 3 │王美華 │101年2月間│屏東縣屏東市│169萬7000元 │仲美雲、莊廷模│仲美雲、古秀琴│田英華 00000000、王慶于 00000000││ │ │ │公園西路77號│ │及古秀琴遊說加│ │、王慶如 00000000、王華 00000000││ │ │ │ │ │入 │ │、唐仁忠 000000000、唐寶至 ││ │ │ │ │ │ │ │00000000 │├──┼────┼─────┼──────┼───────┼───────┼───────┼────────────────┤│ 4 │張素玉 │101年1月間│臺東縣成功鎮│392萬4720元 │仲美雲、朱春梅│仲美雲、古秀琴│張玉榮 00000000、張娓綺 00000000││ │ │ │麒麟路84之1 │ │及古秀琴遊說加│ │、張雅雯 00000000、張秀美 ││ │ │ │號 │ │入;莊廷模則開│ │00000000、張素珍 00000000、曾雅 ││ │ │ │ │ │車載仲美雲到場│ │平 00000000、張金蘭 00000000、張││ │ │ │ │ │ │ │金妹 00000000、張晁霏 00000000、││ │ │ │ │ │ │ │林秀美 00000000、白長信 00000000││ │ │ │ │ │ │ │、蘇妤凡 000000000、陳萬壽 ││ │ │ │ │ │ │ │00000000 │├──┼────┼─────┼──────┼───────┼───────┼───────┼────────────────┤│ 5 │胡榮華 │101年3月間│臺東縣東河鄉│110萬元 │古秀琴遊說加入│仲美雲、古秀琴│胡榮華 00000000、林玉蘭 0000000 ││ │ │ │東河村北東河│ │ │及莊廷模 │、胡夢黎 00000000 ││ │ │ │61號 │ │ │ │ │├──┼────┼─────┼──────┼───────┼───────┼───────┼────────────────┤│ 6 │溫秀金 │101年6月間│臺東縣成功鎮│58萬800元 │古秀琴遊說加入│仲美雲、古秀琴│溫秀金 00000000、葉慶喜 00000000││ │ │ │美山路30之2 │ │ │及莊廷模 │ ││ │ │ │號 │ │ │ │ ││ │ │ │ │ │ │ │ │├──┼────┼─────┼──────┼───────┼───────┼───────┼────────────────┤│ 7 │陳秀滿 │101年6月間│臺東縣成功鎮│58萬8000元 │古秀琴遊說加入│古秀琴及仲美雲│陳秀滿 00000000、吳勤慧 0000000 ││ │ │ │美山路30之5 │ │ │ │ ││ │ │ │號 │ │ │ │ │├──┼────┼─────┼──────┼───────┼───────┼───────┼────────────────┤│ 8 │溫琇雲 │101年6月間│臺東縣成功鎮│28萬元 │古秀琴遊說加入│古秀琴及仲美雲│溫琇雲 00000000、陳建志 00000000││ │ │ │美山路176號 │ │ │ │、溫博清 00000000 │├──┼────┼─────┼──────┼───────┼───────┼───────┼────────────────┤│ 9 │林花香 │101年12月 │臺東縣長濱鄉│1萬8500元 │古秀琴及仲美雲│仲美雲、古秀琴│林花香 00000000、張凱洋 00000000││ │ │間 │長濱村長濱 │ │在朱春梅家中遊│、朱春梅及莊廷│、林張凱皓 00000000、張凱耀 ││ │ │ │12之5號 │ │說加入 │模 │00000000、張雲松 00000000、林泓 ││ │ │ │ │ │ │ │璋 00000000 │├──┼────┼─────┼──────┼───────┼───────┼───────┼────────────────┤│ 10 │黃何好 │101年3月間│臺東縣長濱鄉│6萬元 │仲美雲在朱春梅│仲美雲 │ ││ │ │ │長濱村長光43│ │家中遊說加入 │ │ ││ │ │ │號 │ │ │ │ │├──┼────┼─────┼──────┼───────┼───────┼───────┼────────────────┤│ 11 │王秀蘭 │101年2月間│臺東縣成功鎮│10萬元 │仲美雲、莊廷模│仲美雲、古秀琴│王秀蘭 00000000、高正義 00000000││ │ │ │88號 │ │及古秀琴遊說加│及莊廷模 │ ││ │ │ │ │ │入 │ │ │├──┼────┼─────┼──────┼───────┼───────┼───────┼────────────────┤│ 12 │陳玉妹 │101年4月間│臺東縣成功鎮│67萬8000元 │古秀琴遊說加入│古秀琴及仲美雲│陳玉妹 00000000 ││ │ │ │麒麟路72之1 │ │ │ │ ││ │ │ │號 │ │ │ │ │├──┼────┼─────┼──────┼───────┼───────┼───────┼────────────────┤│ 13 │李玉梅 │101年2月間│臺東縣成功鎮│32萬元 │古秀琴及仲美雲│仲美雲、古秀琴│李玉梅 00000000、李世麟 00000000││ │ │ │宜灣109號 │ │遊說加入 │及莊廷模 │、李世忠 00000000、李世良 ││ │ │ │ │ │ │ │000000000、李昇財 00000000、李慶││ │ │ │ │ │ │ │譽 00000000、李亞妮 00000000、李││ │ │ │ │ │ │ │志祥 00000000、李淑君 00000000、││ │ │ │ │ │ │ │李昇明 00000000、李志勇 00000000│├──┼────┼─────┼──────┼───────┼───────┼───────┼────────────────┤│ 14 │黃金五 │101年3月間│臺東縣成功鎮│8萬元 │古秀琴及仲美雲│古秀琴 │股證1張 ││ │ │ │鹽濱14號 │ │遊說加入 │ │ │├──┼────┼─────┼──────┼───────┼───────┼───────┼────────────────┤│ 15 │李芳玉 │101年2月間│臺東縣成功鎮│3萬元 │古秀琴遊說加入│古秀琴 │ ││ │ │ │三民路233號 │ │ │ │ │├──┼────┼─────┼──────┼───────┼───────┼───────┼────────────────┤│ 16 │吳玉嬌 │101年3月間│臺東縣成功鎮│8萬元 │古秀琴遊說加入│仲美雲、古秀琴│吳玉嬌 000000000 ││ │ │ │鹽濱14號 │ │ │及莊廷模 │ │├──┼────┼─────┼──────┼───────┼───────┼───────┼────────────────┤│ 17 │黎泉源 │101年5、6 │臺東縣成功鎮│16萬元 │古秀琴遊說加入│古秀琴及朱春梅│ ││ │ │月間 │鹽濱105號 │ │ │ │ ││ │ │ │ │ │ │ │ │├──┼────┼─────┼──────┼───────┼───────┼───────┼────────────────┤│ 18 │黃陳美惠│101年3月間│臺東縣成功鎮│6萬6000元 │古秀琴、仲美雲│古秀琴 │ ││ │ │ │小馬路45號 │ │及莊廷模遊說加│ │ ││ │ │ │ │ │入 │ │ │├──┼────┼─────┼──────┼───────┼───────┼───────┼────────────────┤│ 19 │陳秋香 │101年2月 │臺東縣成功鎮│11萬元 │古秀琴、仲美雲│古秀琴 │ ││ │ │ │小馬路64號 │ │及莊廷模遊說加│ │ ││ │ │ │ │ │入 │ │ │├──┼────┼─────┼──────┼───────┼───────┼───────┼────────────────┤│ 20 │許月妹 │101年4月間│臺東縣成功鎮│6萬元 │古秀琴及朱春梅│朱春梅 │ ││ │ │ │民豐街44號 │ │遊說加入 │ │ │├──┼────┼─────┼──────┼───────┼───────┼───────┼────────────────┤│ 21 │黃自由及│101年2月 │臺東縣成功鎮│150萬元 │仲美雲及古秀琴│仲美雲 │ ││ │廖梅芳 │ │中山路80號 │ │在朱春梅家中遊│ │ ││ │ │ │ │ │說加入 │ │ │├──┼────┼─────┼──────┼───────┼───────┼───────┼────────────────┤│ 22 │邱增香 │101年年初 │屏東縣屏東市│19萬元 │王美華、仲美雲│王美華 │ ││ │ │ │公園西路77號│ │及莊廷模遊說加│ │ ││ │ │ │ │ │入 │ │ │├──┼────┼─────┼──────┼───────┼───────┼───────┼────────────────┤│ 23 │張秋蘭 │101年1月 │屏東縣屏東市│5萬元 │王美華、仲美雲│王美華 │ ││ │ │ │公園西路77號│ │及莊廷模遊說加│ │ ││ │ │ │ │ │入 │ │ │├──┼────┼─────┼──────┼───────┼───────┼───────┼────────────────┤│ 24 │蘇淑惠 │101年1月 │屏東縣屏東市│18萬元 │王美華、仲美雲│王美華 │ ││ │ │ │公園西路78號│ │及莊廷模遊說加│ │ ││ │ │ │ │ │入 │ │ │├──┼────┼─────┼──────┼───────┼───────┼───────┼────────────────┤│ 25 │羅貴罔 │101年2月 │屏東縣屏東市│20萬元 │王美華、仲美雲│王美華 │ ││ │ │ │公園西路79號│ │及莊廷模遊說加│ │ ││ │ │ │ │ │入 │ │ │├──┼────┼─────┼──────┼───────┼───────┼───────┼────────────────┤│ 26 │洪晴珠 │101年2月 │屏東縣屏東市│6萬元 │王美華、仲美雲│王美華 │ ││ │ │ │公園西路80號│ │及莊廷模遊說加│ │ ││ │ │ │ │ │入 │ │ │├──┼────┼─────┼──────┼───────┼───────┼───────┼────────────────┤│ 27 │許劉美珠│101年4月 │臺東縣臺東市│19萬8000元 │古秀琴遊說加入│古秀琴 │許劉美珠00000000 ││ │ │ │鯉魚山附近某│ │ │ │ ││ │ │ │家7-11 │ │ │ │ │├──┼────┼─────┼──────┼───────┼───────┼───────┼────────────────┤│ 28 │邱慧珍 │101年3月 │臺東縣臺東市│3萬3000元 │古秀琴遊說加入│古秀琴 │邱慧珍00000000 ││ │ │ │更生北路82巷│ │ │ │ ││ │ │ │57號 │ │ │ │ │├──┼────┼─────┼──────┼───────┼───────┼───────┼────────────────┤│ │ │ │ 總計:│1306萬820元 │ │ │ │└──┴────┴─────┴──────┴───────┴───────┴───────┴────────────────┘附表二:扣押物明細┌──┬──────────────┬─────┬───┬─────────────────┐│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人│備註 │├──┼──────────────┼─────┼───┼─────────────────┤│ 1 │名片 │1本 │古秀琴│ │├──┼──────────────┼─────┼───┼─────────────────┤│ 2 │臺灣銀行存摺 │1本 │古秀琴│ │├──┼──────────────┼─────┼───┼─────────────────┤│ 3 │中華郵政存摺 │1本 │古秀琴│ │├──┼──────────────┼─────┼───┼─────────────────┤│ 4 │合作金庫存摺 │1本 │古秀琴│ │├──┼──────────────┼─────┼───┼─────────────────┤│ 5 │會員匯款單 │1本 │古秀琴│ │├──┼──────────────┼─────┼───┼─────────────────┤│ 6 │開普東公司會員獎金清冊 │1本 │古秀琴│ ││ │ │ │ │ │├──┼──────────────┼─────┼───┼─────────────────┤│ 7 │開普東公司會員名冊 │1本 │古秀琴│ │├──┼──────────────┼─────┼───┼─────────────────┤│ 8 │會員配股明細表 │1本 │古秀琴│ │├──┼──────────────┼─────┼───┼─────────────────┤│ 9 │帳冊 │1本 │古秀琴│ │├──┼──────────────┼─────┼───┼─────────────────┤│ 10 │開普東公司宣傳資料 │1本 │古秀琴│ │├──┼──────────────┼─────┼───┼─────────────────┤│ 11 │組織系統表 │2張 │古秀琴│ │├──┼──────────────┼─────┼───┼─────────────────┤│ 12 │已書寫委託書 │1本 │古秀琴│ │├──┼──────────────┼─────┼───┼─────────────────┤│ 13 │空白委託書 │1本 │古秀琴│ │├──┼──────────────┼─────┼───┼─────────────────┤│ 14 │股票(開普東公司股票證明書)│12張 │古秀琴│ │├──┼──────────────┼─────┼───┼─────────────────┤│ 15 │股票(開普東公司股票證明書)│5張 │古秀琴│ │├──┼──────────────┼─────┼───┼─────────────────┤│ 16 │開普東公司簡介資料 │1本 │仲美雲│ │├──┼──────────────┼─────┼───┼─────────────────┤│ 17 │開普東公司宣傳單 │2張 │仲美雲│ │├──┼──────────────┼─────┼───┼─────────────────┤│ 18 │委託書 │4張 │仲美雲│ │├──┼──────────────┼─────┼───┼─────────────────┤│ 19 │開普東公司會員名冊 │1本 │仲美雲│ │├──┼──────────────┼─────┼───┼─────────────────┤│ 20 │羅炳成等委託書 │1本 │仲美雲│ │├──┼──────────────┼─────┼───┼─────────────────┤│ 21 │開普東公司出遊相片 │5張 │仲美雲│ │├──┼──────────────┼─────┼───┼─────────────────┤│ 22 │黃金(龍型金塊100克) │1個 │仲美雲│ │├──┼──────────────┼─────┼───┼─────────────────┤│ 23 │黃金(龍型金塊50克) │1個 │仲美雲│ │├──┼──────────────┼─────┼───┼─────────────────┤│ 24 │黃金(龍型金塊1克) │1個 │仲美雲│ │├──┼──────────────┼─────┼───┼─────────────────┤│ 25 │中華郵政存摺 │1本 │莊廷模│ │├──┼──────────────┼─────┼───┼─────────────────┤│ 26 │金融卡(中華郵政) │1張 │莊廷模│ │├──┼──────────────┼─────┼───┼─────────────────┤│ 27 │平版電腦 │1台 │仲美雲│ │├──┼──────────────┼─────┼───┼─────────────────┤│ 28 │印章 │1個 │仲美雲│ │├──┼──────────────┼─────┼───┼─────────────────┤│ 29 │合作金庫存摺 │2本 │仲美雲│ │├──┼──────────────┼─────┼───┼─────────────────┤│ 30 │票據國泰世華銀行支票 │1張 │仲美雲│ │├──┼──────────────┼─────┼───┼─────────────────┤│ 31 │存摺 │1張 │仲美雲│ │├──┼──────────────┼─────┼───┼─────────────────┤│ 32 │股票 │6張 │王美華│ │├──┼──────────────┼─────┼───┼─────────────────┤│32-1│帳冊影本、郵政存簿 │1份、6份 │王美華│ │├──┼──────────────┼─────┼───┼─────────────────┤│ 33 │林佩靜6-7月獎金清冊 │1本 │林佩靜│ │├──┼──────────────┼─────┼───┼─────────────────┤│ 34 │朱春梅組織系統表 │1張 │朱春梅│ │├──┼──────────────┼─────┼───┼─────────────────┤│ 35 │名單 │2張 │張素玉│ │├──┼──────────────┼─────┼───┼─────────────────┤│ 36 │開普東公司股票影本 │21張 │張素玉│ │├──┼──────────────┼─────┼───┼─────────────────┤│ 37 │紅包袋 │1本 │張素玉│ │├──┼──────────────┼─────┼───┼─────────────────┤│ 38 │仲美雲等人偵詢光碟 │10片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