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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聲療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張昌龍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3年度執聲字第94號、101年度執保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強制猥褻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療字第1號裁定其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刑前治療。茲執行機關認定輔導已具成效,可予結案停止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甲○○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召開103年度第2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議決認定已具成效,可以停止執行,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3年3月18日中監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及前揭鑑定評估會議紀錄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