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宏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宏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吉因脫逃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2 所示之7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2所示7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之受刑人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 份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踰越安全設備侵入│踰越安全設備侵入│強暴脫逃未遂罪 ││ │住宅竊盜罪 │住宅竊盜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共6 │有期徒刑6月 ││ │ │罪) │ │├──────────┼────────┼────────┼────────┤│犯 罪 日 期│102年3月28日 │102年1月31日 │102年4月9日 ││ │ │102年2月7日 │ ││ │ │102年3月5日 │ ││ │ │102年3月11日 │ ││ │ │102年3月21日 │ ││ │ │102年3月22日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案號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 │字第8137號 │字第8 137號 │字第40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02年度上易字第1│103年度訴字第42 ││ │ │960號 │960號 │號 ││ ├──────┼────────┼────────┼────────┤│ │判 決 日 期 │102年10月2日 │102年10月2日 │103年7月22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02年度上易字第1│103年度訴字第42 ││ │ │960號 │960號 │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年10月2日 │102年10月2日 │103年8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否 │ 是 ││件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署102年度執保字 │署102年度執保字 │檢察署103年度執 ││ │第13號 │第13號 │字第1756號 ││ ├────────┴────────┼────────┤│ │定應執行刑3年1月,未執行。 │未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