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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4 年交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陳嬿玲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雪子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鄭鏗洲被 告 曹茂根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被 告 日福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鍾振清被 告 張文勇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5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趙耘寧法 官 吳宗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