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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4 年原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李秀琴被 告 李志偉上列被告李志偉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04 年度原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蔡立群法 官 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