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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冠中上列被告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王冠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本案前已有4次家庭暴力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起執行羈押3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年10月22日依法訊問後,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並參酌被告對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認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之,是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鈺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