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政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11 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已羈押數月,請求撤銷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張政煌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第2 款、第4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嫌,有其供述、證人證述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均重大,其於民事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於民國105 年5 月間3 次犯違反保護令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於105 年
7 月14日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6 月21日以105 年度東簡字第119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於105 年7 月18日確定,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借提執行,自105 年9 月13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執丁字第1351號執行指揮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現因另案入監執行,非在本院羈押中,所為前揭撤銷羈押之聲請,應已無審酌之必要,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