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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釋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72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釋廣犯竊盜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釋廣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95年執丙字第736號之1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101年4月29日執行完畢(前案),復經檢察官以99年執減更丁字第11號執行指揮書,指揮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後案),並於102年11月7日假釋出監,復經法務部撤銷其假釋。受刑人嗣於103 年7月14日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受刑人前案既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後案尚在假釋中,其於前案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前述竊盜罪,自與累犯之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其裁定之效力及於被告,至所謂「發覺」,應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見而言,若被告實際上已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嗣於裁定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49 號、93年度台抗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二以上徒刑之執行,應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第1、2 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甲)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因(乙)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再因(丙)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丙)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並與(乙)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以下合稱A部分)。A 部分復與(甲)案接續執行,於95年10月30日入監,於102年11月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所犯上開(甲)案雖與A部分合併計算假釋最低執行期間,然其中(甲)案執行期滿日為「101年4月29日」,有臺東地檢署檢察官95年執丙字第736號之1 指揮書在卷可憑,是上開(甲)案之徒刑既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A 部分徒刑,揆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縱然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案件,與尚在執行之案件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亦不影響上開(甲)案已執完畢之效力,是受刑人於(甲)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即103年7 月14日),故意再犯竊盜罪,應屬累犯,惟原確定判決漏未依法論以累犯,且該確定判決之罪尚未執行完畢,又無赦免之情,是檢察官發覺上情,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核屬正當,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裁判日期: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