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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2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零錢包壹個、仿冒「GUCCI」鑰匙圈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49號被告蘇璦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LV」商標圖樣零錢包1個、仿冒「GUCCI」鑰匙圈1個(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355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7月12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2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3年7月31日屆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零錢包1個、仿冒「GUCCI」鑰匙圈1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35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2紙附卷可稽,且扣案物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業經鑑定人趙俊堯鑑定無誤,有其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紙、鑑定能力證明書、委任狀各2份在卷足憑,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