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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碧芬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碧芬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對本院107年7月31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核其同居之子於107年8月6日收受上開判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於107年8月16日屆滿,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蔡立群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8-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