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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5號106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劉陳梅妹被 告 李駿騏被 告 梁景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李駿騏、梁景秋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駿騏、梁景秋所涉詐欺等案件,均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76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黃柏仁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茗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附 件:

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05年度附民字第35號)

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06年度附民字第11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