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志中選任辯護人 許仁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加工自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朱貴蘭法 官 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