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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附民字第7 號原 告 鄭漢被 告 巫琇涵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巫美杏被 告 黃逸凡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小娟

黃琨智(已歿)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2號傷害致人於死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趙耘寧法 官 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