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原 告 代號:0000-000000 號
代號:0000-000000 號之配偶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鄭志源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7 年度侵訴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以107 年度侵訴字第4 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林楨森法 官 陳偉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茗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附 件:
一、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