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仲平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被 告 黃清彥選任辯護人 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張健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被 告 曹書維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王坤星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謝永鴻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秀信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被 告 吳敏芳選任辯護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張嚴心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被 告 李文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被 告 周金坤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877號、第1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寅○○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收。扣案之IPHONE牌手機壹支(含 SIM卡壹張)沒收之。
丑○○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之SAMSUNG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IPHONE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之。
辛○○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癸○○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甲○○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玖仟元沒收。
巳○○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元沒收。
己○○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元沒收。
乙○○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元沒收。
壬○○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寅○○係址設臺東縣○○市○○街 ○○○號「花旗當鋪」之實際負責人,丑○○、辛○○、癸○○、庚○○(庚○○所涉犯違反銀行法之部分,本院另行審結)則均為受僱於寅○○所經營「花旗當鋪」之員工,甲○○為丑○○之友人,其等受寅○○之指揮而行事,其中丑○○則擔任會計之工作,負責為寅○○計算經營之帳務及收益。其等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許可登記之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即俗稱「地下匯兌」),竟共同基於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5年2月起至106年2月20日遭查獲止,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新臺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由甲○○負責招募人頭赴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供辦理地下匯兌之用,及帶團赴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並與寅○○約定:倘甲○○每次帶團赴陸,可再獲取約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左右之報酬(甲○○參與行為詳參附表三)。寅○○及丑○○則於臺東縣地區尋找有地下匯兌需求之人,當臺灣地區若有匯出款項至大陸地區需求之客戶,則先將所欲匯至大陸地區之人民幣,以寅○○指示之匯率換算為等值金額之新臺幣交付予寅○○、丑○○、辛○○、庚○○或癸○○,收取款項後再由寅○○、丑○○操作,將所支配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之人民幣匯至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或大陸地區若有匯出款項至臺灣地區之需求,則將等值之人民幣匯入客戶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帳戶或在大陸地區以現金交付,再由寅○○、丑○○、辛○○、庚○○或癸○○在臺灣地區將等值新臺幣交付客戶,以此方式從中賺取0.03至0.17不等之匯差,以此方式共同非法辦理地下匯兌業務金額約1億6萬8,030元,獲取不法利益約為200萬(詳細匯兌明細請參照附表一)。
二、寅○○、丑○○、辛○○、癸○○、庚○○、甲○○為取得從事地下匯兌所需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遂自 105年不詳時間起,由甲○○辦理招募臺灣地區人頭前往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所有事宜;甲○○遂再透過巳○○、己○○、乙○○、壬○○、丙○○等人之協助;巳○○則透過戊○○之協助,招募前往中國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之人頭(詳細協助事項、出團團員、出國次數等詳參附表二、三),並由寅○○負擔所有前往大陸地區開設人頭帳戶所需之一切旅費。甲○○並與壬○○約定:倘壬○○每次帶團前往大陸地區協助開設金融帳戶,甲○○額外再支付約1萬2,000元左右不等之報酬。以及任何協助招募人頭帳戶之人,每開設一人頭帳戶,寅○○則再支付其約 3,000元左右不等之報酬。巳○○、己○○、乙○○、壬○○、丙○○、戊○○均雖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第三人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因從事與財產或非法營業相關之犯罪,而進行取款、金流之資金處理,並進而掩飾他人非法行徑及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詎巳○○、己○○、乙○○、壬○○、丙○○、戊○○均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附表二、三所示之行為,幫助提供寅○○、丑○○、辛○○、癸○○、庚○○、甲○○等人取得他人之大陸地區金融帳戶,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間新臺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作為存入、匯入、提領及匯出款項使用之金流帳戶,藉以幫助其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而予以助力。
三、案經警循線在寅○○位於臺東縣○○市○○街 ○○○號之住處,扣得附表四所示物品;復在臺東縣○○市○○路 ○段○○巷○○號前廣場,扣得寅○○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業經變價拍賣畢),並在該車內扣得附表五所示物品;又在丑○○位於臺東縣○○市○○路 ○段○○巷○○號之住處,扣得附表六所示物品;另在巳○○位於臺東縣○○市○○路○段○○○巷○○○弄○號之住處,扣得巳○○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附表七所示物品,始查悉前情。
四、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東縣警察局暨臺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傳聞證據,均經被告等及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等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俱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另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寅○○、丑○○、辛○○、癸○○、甲○○、巳○○、己○○、乙○○、壬○○、丙○○之部分:
訊據被告寅○○、丑○○、辛○○、癸○○、甲○○、巳○○、己○○、乙○○、壬○○、丙○○對於事實欄所載之事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220至226頁、本院卷二第 2至12頁反面、第20至33頁、第71至80頁、第112至115頁、第119至122頁、本院卷三第 2至23頁反面、第28至53頁反面、第143至201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寅○○、丑○○、庚○○、辛○○、癸○○、甲○○、巳○○、己○○、乙○○、壬○○、丙○○、戊○○及證人卯○○、丁○○、張朝傑、張金蘭、張芳鈺、林紹華、雷志銘、黃淑芳、游碧霞、張小桃、高香梅、章金花、陳利釵、李嘉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警卷一第11至34頁、第45至46頁、第48至89頁、警卷二第242至250頁、第303至313頁、第324至330頁、第332至364頁、第374至375頁、第 377至392頁、警卷三第400至410頁、第415至421頁、第429至435頁、第446至450頁、第462至470頁、第484至490頁、第504至510頁、第523至529頁、第543至547頁、第551至 557頁、第568至573頁、第586至590頁、警卷四第603至609頁、第623至629頁、第642至646頁、第659至662頁、第675至679頁、第692至698頁、第699至701頁、第719至723頁、第735至743頁、第760至762頁、第771至777頁、他卷一第38至40頁、第42至46頁、第49至52頁、第56至59頁、第65至67頁、第70至71頁、第80至81頁、第83至87頁、第91至93頁、第97至 100頁、第105至107頁、第123至130頁反面、第159至164頁、第167至168頁、第189至192頁、第197至202頁、第208至224頁、第231至235頁、第244至249頁、第256至263頁、第 266至267頁、第272至275頁、第281至284頁、他卷二第1至 3頁、第10至11頁、第14至16頁反面、第24至27頁、第35至37頁、第42至44頁、第54至55頁反面、第62至64頁、第68至71頁、第77至80頁、第87至89頁、第156至176頁反面、第189至193頁、第194至195頁、第201至212頁反面、第240至246頁、他卷三第1至3頁、第 8至10頁、第16頁19頁、第27至33頁、第54至57頁、第64至73頁、第80至84頁、第91至98頁、第98至99頁、第108至111頁、第118至124頁、偵卷二第6至10頁)相符,且有如附表八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寅○○、丑○○、辛○○、癸○○、甲○○、巳○○、己○○、乙○○、壬○○、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戊○○之部分:訊據被告戊○○固坦承其有邀請第三人卯○○、丁○○一同前往大陸地區接受旅遊招待及開設金融帳戶,惟遭第三人卯○○、丁○○拒絕,嗣後將第三人卯○○、丁○○等之電話號碼轉知予共同被告巳○○知悉,共同被告巳○○遂利用該電話號碼邀請卯○○、丁○○前往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並開設成功;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幫助其餘共同被告等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行,被告戊○○及其辯護人為被告戊○○辯護稱:伊詢問卯○○是否與丁○○一同前往大陸地區接受旅遊招待及開設金融帳戶,卯○○即已明確拒絕,且卯○○與丁○○係接受巳○○之邀請,始前往大陸地區旅遊及開設金融帳戶,況伊係於卯○○、丁○○自大陸地區歸來後始知悉該
2 人有接受旅遊招待及開設金融帳戶,是以卯○○與丁○○前往大陸地區級開設金融帳戶之行為,均與伊無涉,是以伊並無共同或幫助其餘共同被告等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行云云。查:
(一)被告戊○○邀請證人卯○○、丁○○一同前往大陸地區接受旅遊招待並開設金融帳戶,雖遭證人卯○○予以拒絕,惟日後被告戊○○因受證人即共同被告巳○○之請求,將證人卯○○之電話號碼轉知予證人巳○○知悉,證人巳○○遂利用該電話號碼連絡證人卯○○,並邀請證人卯○○、丁○○一同赴大陸地區接受旅遊招待並開設金融帳戶,且被告戊○○於證人卯○○、丁○○歸來後,始知悉其等有前往大陸地區旅遊、開金融帳戶等情,核與證人巳○○、卯○○、丁○○於審判中之證述(本院卷三第3至23頁)均相符,是以被告戊○○前開所辯,並非全然不可採信。
(二)惟查被告戊○○於審判中陳稱:伊先前接受大陸地區旅遊招待,嗣後因巳○○請求伊再幫忙找其他人前往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始告知巳○○伊有認識卯○○並詢問是否前往,惟卯○○與丁○○商討後,便拒絕伊,於是伊在巳○○之要求下,詢問卯○○是否同意將其之電話告知巳○○,待卯○○答應後,伊始將卯○○之電話號碼轉知予巳○○等語(本院卷三第193頁反面至194頁),核與證人巳○○於審判中證稱:伊於105年8月間,確有商請戊○○協助尋找願意前往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之人士,戊○○有告知伊有詢問過卯○○、丁○○,惟均予以拒絕,伊遂要求戊○○將卯○○之電話號碼告知伊,由伊再次說服其等前往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伊係因透過戊○○之介紹而認識卯○○等人等語(本院卷三第4至9頁)、證人卯○○於審判中亦證稱:伊起先並不認識巳○○,係伊拒絕戊○○之邀請後,戊○○問伊是否同意其將電話號碼告知巳○○,而後始認識巳○○等語(本院卷三第11頁反面至14頁)均相符。足認證人巳○○知悉證人卯○○之電話號碼,並依此聯繫並邀請證人卯○○、丁○○前往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係因被告戊○○提供證人卯○○之電話號碼予證人巳○○之客觀行為無訛。
(三)又被告戊○○於審判中自陳:伊先前自大陸地區回來後,事隔多日,巳○○託付伊再幫忙找尋他人前往大陸地區開設金融設帳戶,伊遂詢問卯○○,並告知卯○○倘若隨之一同前往大陸地區,可以一邊玩耍,一邊賺錢,而所謂的賺錢就是指開設金融帳戶等語(本院卷三第194頁反面至195頁),顯見被告戊○○主觀上亦知悉所謂「至大陸地區旅遊」並非單純之遊玩,尚須至當地「開設金融帳戶」供他人為不法使用甚明。再佐以被告戊○○亦坦承嗣後待證人卯○○、丁○○自大陸地區回來後,亦曾向證人巳○○索討介紹費用等語(本院卷三第 193頁反面),此部分核與證人巳○○於審判中證稱:戊○○於卯○○等人自大陸地區回來後,確有向伊催討此部分之介紹費用,且伊亦向甲○○索取此部分之費用欲轉交予戊○○,惟嗣後因故而未轉交等語(本院卷三第 6頁反面)、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審判中亦證稱:伊有將屬於戊○○之介紹費用轉交予巳○○,至於巳○○有無將此部分之介紹費用轉交予戊○○,伊並不清楚等語(本院卷三第49頁)均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再卷可佐(他卷三第6頁),足徵被告戊○○確有向證人巳○○索討介紹費用之客觀行為,且主觀上亦認為證人卯○○、丁○○之部分應屬於其所介紹,否則豈有主動向證人巳○○索討介紹費用之理。是以被告戊○○辯稱伊雖曾邀請卯○○等人前往大陸地區,但其等已拒絕伊,故而否認有介紹卯○○等人赴大陸地區旅遊並開設金融帳戶,縱卯○○等人嗣後確有赴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與伊毫無關係云云,顯為臨訟卸責之詞,難以採憑。
(四)按幫助犯,欲為有效之終止行為,非使以前之幫助手段全然失效或為防止犯罪之積極行為不可(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180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就參與之犯罪行為,如於尚未著手前即有意脫離該犯罪共同體,則其必須將原先在參與階段所形成之「物理性作用力」(如犯罪工具、設備之提供)及「心理性作用力」(如精神上之助力)均予切斷、隔絕,使將來犯罪結果之實現與其先前所為不再具有任何因果關聯性,始可彰顯行為人與其他成員後續共同犯罪業已脫離。則在著手參與犯罪實行行為後之脫離,解釋上自無較諸前者寬鬆之理,行為人至少仍應盡其真摯之努力,設法排除其他共犯對於行為人先前參與行為之利用與依存關係,而切斷其「物理性作用力」及「心理性作用力」,方有可能使其自外於其他共犯後續實現之犯罪結果。斷無僅因行為人主觀上產生避走之意思,或客觀上採取消極態度而怠於從事特定犯行,別無其他阻斷、排除先前所為物理性及心理性作用力之積極舉措,即可謂其與既已形成之犯罪共同體完全脫離。查被告戊○○有「將證人卯○○之電話號碼轉知予證人巳○○」之幫助行為經本院認定如前,又證人卯○○、丁○○於審判中均證稱:於拒絕戊○○之邀約後,戊○○並無何積極防免其等前往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之行為等語(本院卷三第16頁反面、第23頁),堪認被告戊○○於提供前開幫助行為後,僅為消極態度而怠於從事特定犯行,別無其他積極阻斷、排除先前所為物理性或心理性作用力之積極舉措,實難可謂其與既已形成之犯罪共同體完全脫離,或已使前之幫助手段全然失效或有何積極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之行為。是被告戊○○辯稱其於共同被告嗣後之犯罪行為,與之行為欠缺關聯性,實無足採。
(五)被告戊○○前開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責,不足以採憑,是被告戊○○有為幫助共同被告寅○○、丑○○、辛○○、癸○○、庚○○、甲○○等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之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幫助行為甚明。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前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等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業於108年3月26日修正、同年4月17日公布、4月19日施行。被告行為時之第 125條第 1項之「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觀諸其立法理由謂: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 1項後段(指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等語,可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文字雖經前述修正,但修正前關於「犯罪所得」之定義,與修正後「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無不同,尚非屬法律變更;另被告行為後,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 107年2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原規定:「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經修正為:「犯第 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修正理由以:「原第 2項……所定『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輕或免除刑罰規定,無涉構成要件事實,非屬不法構成要件,性質上為『刑罰裁量規則』。基於刑事立法政策一貫性,其『犯罪所得』之範圍,為與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一致,以達所宣示『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爰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之犯罪所得範圍酌作文字修正。」顯見其僅係法條文字修正,並非行為後刑罰法令變更之情形,應無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是應逕行適用現行即修正後銀行法第 125條之4第2項之規定。是本案應逕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 125條之4第2項之規定,在此合先敘明。
(二)又按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已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不以詳列各筆匯入款於何時、何地由何人以何方式兌領為必要。「國內外匯兌」則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99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892號等判決參照)。再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甲地匯往國內乙地交付國內乙地受款人、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諸如在臺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之;換言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無論係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之方式,行為人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均屬銀行法上之「匯兌業務」(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97年度台上字第6582號等判決參照)。再者,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而人民幣雖非我中華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並無疑義。被告等以事實欄所載之方式,為有人民幣需求之人士完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資金之移轉,即具有將款項由甲地匯往乙地之功能,所為自屬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之匯兌業務至明。是核被告等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之規定,而犯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1.被告寅○○、丑○○、辛○○、癸○○、甲○○之部分:被告寅○○為「花旗當鋪」之經營者,且本案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非法所得均由其所支配;被告丑○○、辛○○、癸○○、庚○○受雇於被告寅○○,由被告寅○○指揮被告丑○○操作大陸地區金融帳戶;並由被告丑○○、辛○○、癸○○、庚○○前往收受匯兌款項,其中由甲○○負責蒐集從事地下匯兌所需之金融帳戶,足徵被告寅○○、丑○○、辛○○、癸○○、庚○○、甲○○等 6人,均由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主觀上均有將他人之犯行,視為己身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是被告寅○○、丑○○、辛○○、癸○○、甲○○、庚○○等 6人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2.被告巳○○、己○○、乙○○、壬○○、丙○○、戊○○之部分:
查被告巳○○、己○○、乙○○、壬○○、丙○○、戊○○係招募或協助招募他人,至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供被告寅○○、丑○○、辛○○、癸○○、庚○○、甲○○用以從事如事實欄所載之銀行匯兌業務,使被告寅○○、丑○○、辛○○、癸○○、庚○○、甲○○得利用被告巳○○、己○○、乙○○、壬○○、丙○○、戊○○之幫助而為本案違反銀行法規定之前揭犯行。且依全卷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巳○○、己○○、乙○○、壬○○、丙○○、戊○○於事實欄所載之犯罪期間,有實際參與前開犯行之構成要件(本案匯兌行為均係由被告寅○○、丑○○、辛○○、癸○○、庚○○、甲○○收受相關匯兌之款項、蒐集、操作金融帳戶,被告巳○○、己○○、乙○○、壬○○、丙○○、戊○○並未參與任何匯兌行為,亦未曾與委託匯款人或其指定之人接觸)。再者,關於本案不法所得之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巳○○、己○○、乙○○、壬○○、丙○○、戊○○就此部分有分配到任何辦理人民幣匯兌手續費、匯差等之利潤;況使用他人帳戶犯罪者,本欲利用他人帳戶以隱瞞自己身分而逃避檢警追緝,是被告巳○○、己○○、乙○○、壬○○、丙○○、戊○○雖可預見被告寅○○、丑○○、辛○○、癸○○、庚○○、甲○○使用其等所招募或協助招募之「人頭至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供為前揭違反銀行法規定之不法犯行使用,然其主觀上有無將使用上「招募或協助招募人頭至大陸地區開設之金融帳戶」所實施違反銀行法規定之犯行,視為己身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實非無疑,依罪疑惟輕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巳○○、己○○、乙○○、壬○○、丙○○、戊○○之認定,認其等犯行,係以幫助被告寅○○、丑○○、辛○○、癸○○、庚○○、甲○○為前揭犯行之意思,而參與本件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巳○○、己○○、乙○○、壬○○、丙○○、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 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又起訴書雖認被告巳○○、己○○、乙○○、壬○○、丙○○、戊○○此部分所為與被告寅○○、丑○○、辛○○、癸○○、庚○○、甲○○等人係共同正犯,尚有未洽,且刑事訴訟法第 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係行為態樣有正犯、幫助犯之分,即無庸引用上開規定而據以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此部分尚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三)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而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所稱「辦理匯兌業務」,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4459號判決參照)。被告等基於一個共同從事或幫助從事地下匯兌業務之決意,所為如事實欄所載非法匯兌業務或幫助匯兌業務之行為,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皆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
(四)刑之加減
1.被告寅○○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東簡字第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101年3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癸○○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花簡字第 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東交簡字第3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6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巳○○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交簡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被告寅○○、癸○○、巳○○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三第104頁至107頁、第115至120頁、第124至125頁),被告寅○○、癸○○、巳○○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且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5號解釋之意旨,本案均無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從而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2.被告巳○○、己○○、乙○○、壬○○、丙○○、戊○○,幫助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之規定,而犯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犯行,則其犯罪情節顯較諸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按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 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銀行法第 125條之4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此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犯銀行法各該條之罪者,勇於自白並自動繳出其因參與相關犯罪之所得而設。是此所稱之「犯罪所得」」,自係指各該犯罪行為人自己因參與實行犯罪實際所取得之財物,並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另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1)被告寅○○、甲○○之部分: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寅○○自105年2月起至106年2月間非法從事銀行業務,每月交易約有近20筆之多,且因匯率係屬每日浮動,再者又因本案卷附之帳冊資料不全(警卷二第251至301頁,警卷七第1331頁,他卷二第248至256頁,本案卷一第257至266頁),實無從對每筆匯入款項予以一一勾稽並核算其手續費或所賺取之匯差,足認被告寅○○犯罪所得之範圍為何,其認定顯有相當之困難,自有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估算條款」規定之適用。本院參酌前開帳冊資料、被告寅○○於偵查及審理中之陳述(本院卷一第256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20頁反面)、承辦員警之估算方式(本案卷二第 146頁)及檢察官之意見綜合估算後(他卷二第243頁,本院卷二第30頁反面、第120頁反面),予以估算被告寅○○之犯罪所得為 200萬元。至於被告甲○○之部分,雖共同被告寅○○於審判中陳稱:被告甲○○「帶團赴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伊每次都會給予一定之金額作為甲○○之報酬,惟此部分之金額係包含「帶團赴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所需之必要費用等語(本院卷二第 121頁),再佐以每團赴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之人數亦有不同,又因事隔久遠,且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罪時間更長達至少
1 年之久,更無任何具體之帳冊資料,足認被告甲○○犯罪所得之範圍為何,其認定顯有相當之困難,亦有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估算條款」規定之適用,本院參酌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之陳述及檢察官之意見(本院卷二第 121頁,本院卷三第30頁反面),予以估算被告甲○○之犯罪所得為11萬 9,000元。被告寅○○、甲○○於偵查中即已自白犯罪(他卷二第240至246頁、他卷一第266至267頁),並已全數繳交國庫,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本院贓證物款收據各1紙在卷可佐(他卷二第275頁、本院卷三第67頁),是被告寅○○、甲○○符合修正後銀行法第 125條之4第2項減刑之規定,均依法減輕其刑。
(2)被告巳○○、己○○、乙○○之部分:被告巳○○因本案犯行而受有接受招待大陸地區旅遊 1次(價值為1萬1,900元),並招攬第三人前往大陸地區申請金融帳戶,而獲得1萬2,000元之不法利益,共獲得2萬3,900元之不法利益;被告己○○、乙○○因本案犯行而受有接受招待大陸地區旅遊1次,不法利益各為 1萬1,900元(本院卷二第77頁反面至78頁)均經被告巳○○、己○○、乙○○自陳在卷,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被告巳○○、己○○、乙○○於偵查中即已自白犯罪(他一卷第231至235頁,他三卷第64至73頁、第91至98頁),並將犯罪所得已全數繳交國庫,有本院贓證物款收據4紙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194頁反面、第195頁反面,本院卷三第 203頁反面、215頁反面),是被告巳○○、己○○、乙○○均符合修正後銀行法第 125條之4第2項減刑之規定,均依法減輕其刑。
(3)被告丑○○、辛○○、癸○○之部分:查被告丑○○、辛○○、癸○○均於審判中陳稱:於從事本案犯行前,即已受雇於共同被告寅○○所經營之「花旗當鋪」,期間薪水約分別為3萬2,000元、3萬元、2萬 5,000元,均為固定之薪資,並無因本案犯行而有提高薪資或有分得本案之不法所得(本院卷二第8頁反面至第9頁、第74、77頁、第113頁反面、第114頁反面),此部分核與共同被告寅○○審判中之陳稱均相符,是堪認被告丑○○、辛○○、癸○○所受有每月固定之薪資並非本案之犯罪所得,且從事地下匯兌之利益,均由被告寅○○ 1人支配管理,是難認其等有因本案之犯行而獲有利益,又被告丑○○、辛○○、癸○○均已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即均與修正後銀行法第 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相符,爰均依此減輕其刑。
4.刑法第59條之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單純犯罪情節輕微、犯人之品行、素行、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非可執為酌減其刑之理由(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781號、51年台上字第89
9 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38年台上字第16號、28年上字第106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等所犯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修正後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其中被告戊○○所幫助從事之兩岸地下匯兌業務,雖為法所不許,惟相較於其餘共同被告等人在本案之犯罪情節,縱已有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減輕其刑,仍失其衡平而有情輕法重之憾,本院認為被告戊○○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縱處以最低度刑,並依法減輕其刑,猶嫌過重,應依刑法第59條予酌減其刑;至於被告寅○○、丑○○、辛○○、癸○○、甲○○、巳○○、己○○、乙○○均分別已依修正後銀行法第 125條之4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之;且被告巳○○、己○○、乙○○、壬○○、丙○○,亦有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減輕之;甚者其中被告巳○○、己○○、乙○○更有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是被告寅○○、丑○○、辛○○、癸○○、甲○○、巳○○、己○○、乙○○、壬○○、丙○○等依減輕後之刑度、參與程度、犯罪手段、情節以及所生危害等綜合觀之,除被告戊○○以外之共同被告等均未有情輕法重之憾,是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5.綜上,被告寅○○、癸○○、巳○○之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 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被告巳○○、己○○、乙○○、戊○○之部分,則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 2項規之規定遞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等為圖不法利益,無視法規禁令,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之業務,所為影響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破壞金融秩序,行為期間長達1年,交易金額高達1億餘元,非法所得達 200萬元,所為誠屬非是,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寅○○、丑○○、辛○○、癸○○、甲○○、巳○○、己○○、乙○○、壬○○、丙○○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被告戊○○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酌被告寅○○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為專科肄業、目前尚無職業、家中尚有 1名未成年子女須其照顧等一切情狀;被告丑○○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任職新豪當鋪、月薪約 3萬元、家中尚有母親須其扶養等一切情狀;被告辛○○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土水工人、月收入約2萬3,000元、家中尚有 2名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等一切情狀;被告癸○○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臨時工、月收入約2萬6,000至2萬8,000元、家中尚有 2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須其扶養等一切情狀;被告甲○○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臨時工、月收入約2萬3,000至2萬5,000元、家中尚有配偶、2名子女須其扶養(其中1名為中度身心障礙者)等一切情狀;被告巳○○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櫃檯人員、月收入約2萬3,000元、家中尚有領有重度殘障手冊之母親須其照顧等一切情狀;被告己○○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尚無職業、家中尚有配偶須其扶養等一切情狀;被告乙○○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目前尚無職業、家中尚有罹患直腸癌之配偶須其扶養等一切情狀;被告壬○○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受雇於民宿業者、月收入約 2萬餘元、家中尚有父母親、妹妹須其扶養等一切情狀;被告丙○○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臨時工、月收入約 2萬元、家中尚有 1名未成年子女及配偶須其扶養等一切情狀;被告戊○○於審判中自陳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職業為司機、月收入約4萬元、尚須繳交房租2萬元及因另案須給付 2萬元予他人、家中尚有 1名哥哥須其扶養等一切情狀(本院卷三第200頁反面至201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
1.被告寅○○之部分:被告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佐(本院卷三第104至107頁),被告寅○○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之罪,被告寅○○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罪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第 5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及命被告寅○○應依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時數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復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諭知被告寅○○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2.被告丑○○、辛○○、甲○○、巳○○、己○○、乙○○、壬○○、丙○○之部分:
查被告丑○○、辛○○、甲○○、巳○○、己○○、乙○○、壬○○、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佐(本院卷三第109頁、第113頁、第122頁、第124至125頁、第127頁、第129頁、第131頁、第 133頁),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之罪,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罪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之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並分別命被告丑○○、辛○○、甲○○、巳○○、己○○、乙○○、壬○○、丙○○應分別依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如主文所示之負擔,以啟自新。復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諭知被告辛○○、巳○○、乙○○、壬○○、丙○○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3.被告寅○○、丑○○、辛○○、甲○○、巳○○、己○○、乙○○、壬○○、丙○○等倘於本案緩刑期間內違反上開緩刑條件,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或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仍得分別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或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等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再執行上開宣告刑罰,附此敘明惕誡。
(七)沒收
1.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於 105年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固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惟銀行法相關規定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於107年2月2日施行,修正前銀行法第136條之 1原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則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則屬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之銀行法沒收規定。
2.又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5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參照);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究竟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究竟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參照)。再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 1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如別無被害人或對於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得主張法律權利者,符合此條規定之沒收要件,即應予沒收,法院並無裁量權。倘就犯罪所得主動繳交國庫,僅係所得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沒收之情形,並不存在,勿庸併為諭知以其之財產抵償之而已,仍應依修正後銀行法第 136條之 1規定,就犯罪所得財物宣告沒收,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判決參照)。
3.各被告宣告沒收之部分
(1)寅○○之部分:被告寅○○犯罪所得為 200萬元,業經其於偵查中自動繳交,業如前述,且無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主張於本案受有損害,尚無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所定不應沒收之除外情形,乃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惟因該犯罪所得已經被告寅○○主動繳交國庫,即無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必要。扣案之IPHONE牌手機 1支(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即附表四編號 5)為被告寅○○所有,且供本案犯罪之用,此有被告供陳在卷(本院卷二第32頁反面),是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2)被告丑○○之部分:扣案之SAMSUNG手機1支(含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即附表六編號74)、IPHONE手機1支(含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 1張,即附表六編號73)為被告丑○○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之用,此有被告於本院行審理程序中供陳在卷(本院卷三第172頁反面),是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3)被告甲○○、巳○○、己○○、乙○○之部分:被告甲○○、巳○○、己○○、乙○○犯罪所得依序分別為11萬9,000元、2萬3,900元、1萬1,900元、 1萬1,900元,業經被告甲○○、巳○○、己○○、乙○○於審判中自動繳交,業如前述,且無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主張於本案受有損害,尚無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所定不應沒收之除外情形,乃均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惟因該犯罪所得已經被告甲○○、巳○○、己○○、乙○○主動繳交國庫,即無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必要。
(4)被告壬○○、丙○○之部分:被告壬○○因本案犯行而受有接受招待大陸地區旅遊 3次(價值共為3萬5,700元)且有收受2萬4,000元之旅遊零用金,並招攬第三人等前往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而獲得 9,000元之不法利益,共計6萬8,700元之不法利益,此部分經被告壬○○供陳在卷(本院卷三第53頁),且無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主張於本案受有損害,尚無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所定不應沒收之除外情形,乃均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丙○○因本案犯行而受有接受招待赴大陸地區旅遊,並招攬第三人前往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共計獲有2萬9,900元之利益,此部分經被告丙○○供承在卷(本院卷三第53頁),且無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主張於本案受有損害,尚無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所定不應沒收之除外情形,乃均依修正後銀行法第 136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其中2萬3,
800 元之部分,業經被告丙○○於審判中主動繳交國庫,此有本院贓證物款收據1紙在卷足憑(本院卷三第 202頁反面),即無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必要;至於未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 6,100元之部分,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毋庸宣告沒收之部分
(1)被告寅○○之部分:扣案之69萬5,200元,其中50萬元以及扣案之港幣700元、日幣 3萬元、泰銖50元,應屬參加人即第三人辰○○所有,非屬被告寅○○所有,至於剩餘之19萬 5,200元之部分及被告寅○○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本(戶名:寅○○,帳號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帳戶(戶名:寅○○,帳號0000000000000號)、黃金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東縣農會信用部存摺 1本(戶名:寅○○,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則與本案之犯行無關,此部分有參加人辰○○及被告寅○○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 149頁,本院卷三第52頁反面)。至於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雖名義上所有人為第三人辰○○所有,此部分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1紙在卷可佐(1號聲扣卷第 4頁),惟被告寅○○陳稱其為上開車輛實質之所有權人,此部分核與參加人辰○○於審判中陳稱:車輛與伊並無關係,係寅○○利用伊之名義登記等語(本院卷三第53頁反面)相符,是以該車輛應為被告寅○○所有堪可認定,惟被告寅○○稱系爭車輛並非供本案犯行之用,再佐以證人丑○○、庚○○、辛○○於審判中均證稱:其等均無利用該車輛去收取本案匯兌之現金(本院卷三第31頁反面、第36頁、第39頁)等語均相符,是難認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本案之犯罪所用之物。又扣案之相關中國銀行帳戶、提款卡、 U盾、收據等物(附表五至七)雖為被告寅○○所支配並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然此部分非屬被告寅○○所有,且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亦非違禁物。是檢察官有關於此部分聲請沒收,非屬有據。
(2)被告丑○○之部分: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本(戶名:丑○○,帳號:
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 1本(戶名:丑○○,帳號: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丑○○所有,此部分非供本案犯行之用,有被告丑○○供陳在卷(本院卷三第 172頁反面);又其於本案犯罪期間受雇於共同被告寅○○之薪資所得每月3萬2,000元,非屬被告丑○○之犯罪所得,經本院認定如前。是以,此部分均不宣告沒收,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沒收,容有錯誤。
(3)被告辛○○、癸○○之部分:被告辛○○、癸○○於本案犯罪期間,受雇於共同被告寅○○之薪資所得,分別為每月3萬元、 2萬5,000元,此部分均非被告辛○○、癸○○之犯罪所得,亦經本院認定如前,是亦不宣告沒收,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沒收,容有違誤。
(4)被告巳○○之部分:扣案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雖名義上所有人為第三人即參加人子○○所有,此部分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 1紙在卷可佐(1號聲扣卷第3頁),惟被告巳○○陳稱其為上開車輛實質上所有權人,此部分核與參加人子○○於審判中陳稱:車輛是伊借巳○○借名登記等語(本院卷三第 195頁)相符,是以該車輛應為被告巳○○所有堪可認定,且被告巳○○自陳其駕駛該車輛搭載他人一同前往高雄小港機場出境赴大陸地區開設金融帳戶(他卷一第 233頁,本院卷三第51頁),堪認系爭車輛確為供本案犯行之用,然參以證人甲○○於審判中證稱:巳○○會開系爭車輛前往高雄小港機場,並非特地擔任駕駛司機,毋寧是巳○○剛好亦要前往該地等語(本院卷三第44頁),並佐以被告巳○○駕駛系爭車輛前往高雄小港機場之次數、搭載之人數、頻率、被告巳○○在本犯罪行為之地位等綜合判斷,應認系爭車輛僅為一般日常交通工具,尚難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聲請,容有違誤。
(5)至於其餘扣案物,難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附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之4第2項、第136條之1,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0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午○○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王麗芳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項次│承匯日期 │委託人│委託金額(│匯入大陸銀行│匯入戶│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警卷││ │ │ │新臺幣) │ │名 │ │(人民幣 │頁碼││ │ │ │ │ │ │ │) │ │├──┼─────┼───┼─────┼──────┼───┼──────────┼────┼──┤│1 │105.10.25 │不詳 │1,200,000 │中國建設銀行│雷小清│000000000000000 │不詳 │1091│├──┼─────┼───┼─────┼──────┼───┼──────────┼────┼──┤│2 │105.10.30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陳巧珍│0000000000000000000 │29,890 │1092│├──┼─────┼───┼─────┼──────┼───┼──────────┼────┼──┤│3 │105.11.04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蔡承武│0000000000000000000 │10,725 │1095│├──┼─────┼───┼─────┼──────┼───┼──────────┼────┼──┤│4 │105.11.04 │不詳 │100,000 │中國建設銀行│陶秋林│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096│├──┼─────┼───┼─────┼──────┼───┼──────────┼────┼──┤│5 │105.11.06 │不詳 │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098│├──┼─────┼───┼─────┼──────┼───┼──────────┼────┼──┤│6 │105.11.06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黃胜國│0000000000000000000 │1,562 │1098│├──┼─────┼───┼─────┼──────┼───┼──────────┼────┼──┤│7 │105.11.06 │不詳 │不詳 │郵政儲匯 │林君 │0000000000000000000 │10,725 │1098│├──┼─────┼───┼─────┼──────┼───┼──────────┼────┼──┤│8 │105.11.06 │章金花│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章金花│0000000000000000000 │43,000 │1099│├──┼─────┼───┼─────┼──────┼───┼──────────┼────┼──┤│9 │105.11.07 │不詳 │不詳 │郵政儲匯 │陳德鋒│0000000000000000000 │15,050 │1100│├──┼─────┼───┼─────┼──────┼───┼──────────┼────┼──┤│10 │105.11.10 │不詳 │250,000 │中國銀行 │鄭超強│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02│├──┼─────┼───┼─────┼──────┼───┼──────────┼────┼──┤│11 │105.11.14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周細眉│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07│├──┼─────┼───┼─────┼──────┼───┼──────────┼────┼──┤│12 │105.11.15 │不詳 │不詳 │興業銀行 │翁文珠│000000000000000000 │32,625 │1109│├──┼─────┼───┼─────┼──────┼───┼──────────┼────┼──┤│13 │105.12.19 │不詳 │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張丽 │0000000000000000000 │3,240 │1122│├──┼─────┼───┼─────┼──────┼───┼──────────┼────┼──┤│14 │105.12.6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郭萍 │0000000000000000000 │23,500 │1123│├──┼─────┼───┼─────┼──────┼───┼──────────┼────┼──┤│15 │105.12.9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林艳花│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25│├──┼─────┼───┼─────┼──────┼───┼──────────┼────┼──┤│16 │105.12.9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林愛 │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125│├──┼─────┼───┼─────┼──────┼───┼──────────┼────┼──┤│17 │105.12.11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周細眉│0000000000000000000 │6,555 │1127│├──┼─────┼───┼─────┼──────┼───┼──────────┼────┼──┤│18 │105.12.12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徐燕 │0000000000000000 │22,000 │1130│├──┼─────┼───┼─────┼──────┼───┼──────────┼────┼──┤│19 │105.12.15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陳清│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31│├──┼─────┼───┼─────┼──────┼───┼──────────┼────┼──┤│20 │105.12.15 │游碧霞│不詳 │中國交通銀行│游碧霞│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132│├──┼─────┼───┼─────┼──────┼───┼──────────┼────┼──┤│21 │105.12.15 │不詳 │不詳 │不詳 │叶春燕│0000000000000000000 │28,730 │1132│├──┼─────┼───┼─────┼──────┼───┼──────────┼────┼──┤│22 │105.12.16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湘黔│0000000000000000000 │不詳 │1133│├──┼─────┼───┼─────┼──────┼───┼──────────┼────┼──┤│23 │105.12.16 │不詳 │不詳 │邮政儲匯 │鄭慧婷│0000000000000000000 │11,050 │1134│├──┼─────┼───┼─────┼──────┼───┼──────────┼────┼──┤│24 │105.12.17 │不詳 │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林建◆│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135│├──┼─────┼───┼─────┼──────┼───┼──────────┼────┼──┤│25 │105.12.17 │張小桃│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陳冠豪│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 │1136│├──┼─────┼───┼─────┼──────┼───┼──────────┼────┼──┤│26 │105.12.18 │張小桃│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陳冠豪│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139│├──┼─────┼───┼─────┼──────┼───┼──────────┼────┼──┤│27 │105.12.18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陳芳◆│0000000000000000000 │35,000 │1137│├──┼─────┼───┼─────┼──────┼───┼──────────┼────┼──┤│28 │105.12.18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林燕娜│0000000000000000000 │22,200 │1138│├──┼─────┼───┼─────┼──────┼───┼──────────┼────┼──┤│29 │105.12.19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陳巧珍│0000000000000000000 │36,450 │1140│├──┼─────┼───┼─────┼──────┼───┼──────────┼────┼──┤│30 │105.12.19 │不詳 │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張丽 │0000000000000000000 │111,744 │1140│├──┼─────┼───┼─────┼──────┼───┼──────────┼────┼──┤│31 │105.12.21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陳佛◆│0000000000000000000 │5,000 │1141│├──┼─────┼───┼─────┼──────┼───┼──────────┼────┼──┤│32 │105.12.21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招英│0000000000000000000 │46,578 │1141│├──┼─────┼───┼─────┼──────┼───┼──────────┼────┼──┤│33 │105.12.22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鄭丽娜│0000000000000000000 │2,215 │1142│├──┼─────┼───┼─────┼──────┼───┼──────────┼────┼──┤│34 │105.12.23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陳巧芳│0000000000000000000 │7,735 │1142│├──┼─────┼───┼─────┼──────┼───┼──────────┼────┼──┤│35 │105.12.24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黃胜國│0000000000000000000 │12,000 │1143│├──┼─────┼───┼─────┼──────┼───┼──────────┼────┼──┤│36 │105.12.25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供湖│0000000000000000000 │22,100 │1144│├──┼─────┼───┼─────┼──────┼───┼──────────┼────┼──┤│37 │105.12.27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林文娟│0000000000000000000 │25,000 │1145│├──┼─────┼───┼─────┼──────┼───┼──────────┼────┼──┤│38 │105.12.27 │不詳 │不詳 │邮政儲匯 │王小燕│0000000000000000000 │13,110 │1149│├──┼─────┼───┼─────┼──────┼───┼──────────┼────┼──┤│39 │105.12.27 │游碧霞│不詳 │中國交通銀行│游碧霞│0000000000000000000 │10,000 │1145│├──┼─────┼───┼─────┼──────┼───┼──────────┼────┼──┤│40 │105.12.28 │不詳 │不詳 │中國招商銀行│黃春◆│0000000000000000 │4,830 │1153│├──┼─────┼───┼─────┼──────┼───┼──────────┼────┼──┤│41 │105.12.31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黃胜國│0000000000000000000 │21,900 │1155│├──┼─────┼───┼─────┼──────┼───┼──────────┼────┼──┤│42 │106.01.02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林仕花│0000000000000000000 │10,950 │1157│├──┼─────┼───┼─────┼──────┼───┼──────────┼────┼──┤│43 │106.01.04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張◆程│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 │1157│├──┼─────┼───┼─────┼──────┼───┼──────────┼────┼──┤│44 │106.01.04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游娜娜│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 │1158│├──┼─────┼───┼─────┼──────┼───┼──────────┼────┼──┤│45 │106.01.05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招英│0000000000000000000 │28,600 │1159│├──┼─────┼───┼─────┼──────┼───┼──────────┼────┼──┤│46 │106.01.05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曹美姬│0000000000000000000 │37,400 │1159│├──┼─────┼───┼─────┼──────┼───┼──────────┼────┼──┤│47 │106.01.05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游碧清│0000000000000000000 │35,040 │1160│├──┼─────┼───┼─────┼──────┼───┼──────────┼────┼──┤│48 │106.01.05 │不詳 │不詳 │中國交通銀行│彭勝│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160│├──┼─────┼───┼─────┼──────┼───┼──────────┼────┼──┤│49 │106.01.09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李月春│0000000000000000000 │195,500 │1161│├──┼─────┼───┼─────┼──────┼───┼──────────┼────┼──┤│50 │106.01.11 │游碧霞│不詳 │中國交通銀行│游碧霞│0000000000000000000 │33,000 │1161│├──┼─────┼───┼─────┼──────┼───┼──────────┼────┼──┤│51 │106.01.11 │陳利釵│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李哲敬│0000000000000000000 │32,000 │1162│├──┼─────┼───┼─────┼──────┼───┼──────────┼────┼──┤│52 │106.01.11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林貴◆│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 │1162│├──┼─────┼───┼─────┼──────┼───┼──────────┼────┼──┤│53 │106.01.12 │游碧霞│不詳 │中國交通銀行│游碧霞│0000000000000000000 │33,150 │1163│├──┼─────┼───┼─────┼──────┼───┼──────────┼────┼──┤│54 │106.01.12 │不詳 │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王秀梅│0000000000000000000 │150,000 │1164│├──┼─────┼───┼─────┼──────┼───┼──────────┼────┼──┤│55 │106.01.12 │游碧霞│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游碧清│0000000000000000000 │11,150 │1164│├──┼─────┼───┼─────┼──────┼───┼──────────┼────┼──┤│56 │106.01.12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張雅婷│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 │1165│├──┼─────┼───┼─────┼──────┼───┼──────────┼────┼──┤│57 │106.01.12 │何思儀│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金元丽│0000000000000000000 │500 │1166│├──┼─────┼───┼─────┼──────┼───┼──────────┼────┼──┤│58 │106.01.13 │游碧霞│不詳 │中國交通銀行│游碧霞│00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167│├──┼─────┼───┼─────┼──────┼───┼──────────┼────┼──┤│59 │106.01.13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郭萍 │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 │1168│├──┼─────┼───┼─────┼──────┼───┼──────────┼────┼──┤│60 │106.01.13 │不詳 │不詳 │興業銀行 │◆水琴│000000000000000000 │22,000 │1168│├──┼─────┼───┼─────┼──────┼───┼──────────┼────┼──┤│61 │106.01.13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朱銀星│0000000000000000000 │100,012 │1169│├──┼─────┼───┼─────┼──────┼───┼──────────┼────┼──┤│62 │106.01.13 │不詳 │不詳 │中國工商銀行│崔英│0000000000000000000 │132,600 │1169│├──┼─────┼───┼─────┼──────┼───┼──────────┼────┼──┤│63 │106.01.13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翁小玲│0000000000000000000 │22,000 │1170│├──┼─────┼───┼─────┼──────┼───┼──────────┼────┼──┤│64 │106.01.14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翁小玲│0000000000000000000 │22,000 │1171│├──┼─────┼───┼─────┼──────┼───┼──────────┼────┼──┤│65 │106.01.15 │不詳 │不詳 │中國銀行 │李珍 │0000000000000000000 │12,628 │1172│├──┼─────┼───┼─────┼──────┼───┼──────────┼────┼──┤│66 │106.01.15 │不詳 │不詳 │興業銀行 │蔡錦◆│000000000000000000 │44,200 │1172│├──┼─────┼───┼─────┼──────┼───┼──────────┼────┼──┤│67 │106.01.16 │不詳 │不詳 │不詳 │余穗│000000000000000000 │46,500 │1174│├──┼─────┼───┼─────┼──────┼───┼──────────┼────┼──┤│68 │106.01.16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林丽瑤│0000000000000000000 │11,050 │1176│├──┼─────┼───┼─────┼──────┼───┼──────────┼────┼──┤│69 │106.01.17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周幼樁│0000000000000000000 │26,340 │1177│├──┼─────┼───┼─────┼──────┼───┼──────────┼────┼──┤│70 │106.01.17 │不詳 │不詳 │中國建設銀行│周幼樁│0000000000000000000 │10,975 │1178│├──┼─────┼───┼─────┼──────┼───┼──────────┼────┼──┤│71 │106.01.20 │何思儀│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金元丽│0000000000000000000 │2,200 │1180│├──┼─────┼───┼─────┼──────┼───┼──────────┼────┼──┤│72 │106.01.20 │不詳 │不詳 │中國農業銀行│林銀玲│0000000000000000000 │47,200 │1180│└──┴─────┴───┴─────┴──────┴───┴──────────┴────┴──┘附表二┌─────┬───┬───┐│赴陸時間 │同行人│招募人││ │ │ │├─────┼───┼───┤│105.10.24 │甲○○│甲○○││ 至 │巳○○│乙○○││105.10.27 │己○○│壬○○││ │乙○○│戊○○││ │壬○○│巳○○││ │李侶雯│ ││ │張朝傑│ ││ │張金蘭│ ││ │卯○○│ ││ │丁○○│ ││ │余傳楷│ ││ │姜耀坤│ ││ │唐光華│ │├─────┼───┼───┤│105.11.21 │甲○○│甲○○││ 至 │壬○○│壬○○││105.11.24 │丙○○│ ││ │張芳鈺│ ││ │張雅倫│ ││ │林燕萍│ │├─────┼───┼───┤│105.12.27 │甲○○│壬○○││ 至 │壬○○│丙○○││105.12.30 │丙○○│ ││ │張慶銘│ ││ │雷志銘│ ││ │林紹華│ ││ │林嘉平│ ││ │張智淵│ ││ │希麓安│ │└─────┴───┴───┘附表三┌───┬─────────┬──────┬───────────┐│姓名 │分工行為 │招待出國日期│備 註│├───┼─────────┼──────┼───────────┤│甲○○│負責招募人頭開戶人│105.10.24 │合計犯罪所得共11萬9,00││ │前往大陸辦理帳戶,│ ~ │0 元 ││ │並從寅○○處獲得旅│105.10.27 │ ││ │費及報酬 ├──────┤ ││ │ │105.11.21 │ ││ │ │ ~ │ ││ │ │105.11.24 │ ││ │ ├──────┤ ││ │ │105.12.27 │ ││ │ │ ~ │ ││ │ │105.12.30 │ │├───┼─────────┼──────┼───────────┤│巳○○│協助招募人頭開戶人│105.10.24 │●出國1次,領取費用1萬││ │前往大陸辦理帳戶,│ ~ │ 1,900元 ││ │並從寅○○處獲得旅│105.10.27 │●旅遊零用金1萬2,000元││ │費,且以人頭帳戶為│ │合計犯罪所得共2萬3,900││ │單位收取每帳戶約 │ │元 ││ │3000元不等之報酬 │ │ │├───┼─────────┼──────┼───────────┤│己○○│提供服務處予甲○○│105.10.24 │●出國1次,領取費用1萬││ │作為赴大陸辦理帳戶│ ~ │ 1,900元 ││ │之旅前說明會使用 │105.10.27 │合計犯罪所得共1萬1,900││ │ │ │元 │├───┼─────────┼──────┼───────────┤│乙○○│協助甲○○招募其姪│105.10.24 │●出國1次,領取費用1萬││ │女李侶雯作為人頭赴│ ~ │ 1,900元 ││ │大陸開設帳戶 │105.10.27 │合計犯罪所得共1萬1,900││ │ │ │元 │├───┼─────────┼──────┼───────────┤│壬○○│自己隨同甲○○至大│105.10.24 │●出國3次,領取3次費用││ │陸辦理帳戶,並介紹│ ~ │ 共3 萬5,700元 ││ │親友一同前往大陸辦│105.10.27 │●領取2次旅遊零用金共2││ │理帳戶 ├──────┤ 萬4,000元 ││ │ │105.11.21 │●介紹費+開戶費共9,000││ │ │ ~ │ 元 ││ │ │105.11.24 │合計犯罪所得共6萬8,700││ │ ├──────┤元 ││ │ │105.12.27 │ ││ │ │ ~ │ ││ │ │105.12.30 │ │├───┼─────────┼──────┼───────────┤│丙○○│協助甲○○招募人頭│105.11.21 │●出國2次,僅領取1次費││ │並赴中國開設人頭帳│ ~ │ 用1萬1,900元 ││ │戶 │105.11.24 │●旅遊零用金1萬2,000元││ │ ├──────┤●介紹費共9,000元 ││ │ │105.12.27 │● 開戶費共9,000元 ││ │ │ ~ │合計犯罪所得共2萬9,900││ │ │105.12.30 │元 │├───┼─────────┼──────┼───────────┤│戊○○│自己隨同巳○○至大│104年間 │介紹費共6,000 元,王坤││ │陸辦理帳戶,並介紹│ │星拖巳○○給戊○○,惟││ │卯○○(卯○○再邀 │ │巳○○因故未予戊○○,││ │丁○○)予巳○○赴 │ │故戊○○無犯罪所得。 ││ │大陸辦理帳戶 │ │ │└───┴─────────┴──────┴───────────┘
附表四┌──┬─────────────────────────┬──┐│項次│扣案物名稱 │數量│├──┼─────────────────────────┼──┤│1 │新臺幣695,200元 │----│├──┼─────────────────────────┼──┤│2 │港幣700元 │----│├──┼─────────────────────────┼──┤│3 │日幣30,000元 │----│├──┼─────────────────────────┼──┤│4 │泰珠50元 │----│├──┼─────────────────────────┼──┤│5 │IPHONE手機 (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 │1支 │├──┼─────────────────────────┼──┤│6 │寅○○名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2本 │├──┼─────────────────────────┼──┤│7 │寅○○名下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8 │寅○○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黃金存摺 │1本 │├──┼─────────────────────────┼──┤│9 │寅○○名下臺東縣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存摺 │1本 │└──┴─────────────────────────┴──┘
附表五┌──┬─────────────────────────┬──┐│項次│扣案物名稱 │數量│├──┼─────────────────────────┼──┤│1 │中國交通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溫泰森) │1張 │├──┼─────────────────────────┼──┤│2 │中國交通銀行開戶收據(溫泰森) │4張 │├──┼─────────────────────────┼──┤│3 │中國交通銀行帳號密碼列表(溫泰森) │1張 │├──┼─────────────────────────┼──┤│4 │中國交通銀行U盾(溫泰森) │1台 │├──┼─────────────────────────┼──┤│5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溫泰森) │1張 │├──┼─────────────────────────┼──┤│6 │中國建設銀行開戶收據(溫泰森) │4張 │├──┼─────────────────────────┼──┤│7 │中國建設銀行帳號密碼列表(溫泰森) │1張 │├──┼─────────────────────────┼──┤│8 │中國建設銀行U盾(溫泰森) │1台 │├──┼─────────────────────────┼──┤│9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溫泰森) │1張 │├──┼─────────────────────────┼──┤│10 │中國農業銀行開戶收據(溫泰森) │1張 │├──┼─────────────────────────┼──┤│11 │中國農業銀行帳號密碼列表(溫泰森) │1張 │├──┼─────────────────────────┼──┤│12 │中國農業銀行U盾(溫泰森) │1台 │├──┼─────────────────────────┼──┤│13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溫泰森) │1張 │├──┼─────────────────────────┼──┤│14 │中國工商銀行開戶收據(溫泰森) │2張 │├──┼─────────────────────────┼──┤│15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密碼列表(溫泰森) │1張 │├──┼─────────────────────────┼──┤│16 │中國工商銀行U盾(溫泰森) │1台 │├──┼─────────────────────────┼──┤│17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劉惠美) │1張 │├──┼─────────────────────────┼──┤│18 │中國農業銀行開戶收據(劉惠美) │1張 │├──┼─────────────────────────┼──┤│19 │中國農業銀行帳號密碼列表(劉惠美) │1張 │├──┼─────────────────────────┼──┤│20 │中國農業銀行U盾(劉惠美) │1台 │├──┼─────────────────────────┼──┤│21 │SIM卡(劉惠美) │1張 │├──┼─────────────────────────┼──┤│22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林倚生) │1張 │├──┼─────────────────────────┼──┤│23 │中國銀行開戶收據(林倚生) │4張 │├──┼─────────────────────────┼──┤│24 │中國建設銀行帳號密碼列表(林倚生) │1張 │├──┼─────────────────────────┼──┤│25 │中國建設銀行U盾(林倚生) │1台 │├──┼─────────────────────────┼──┤│26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林倚生) │1張 │├──┼─────────────────────────┼──┤│27 │中國銀行開戶收據(林倚生) │1張 │├──┼─────────────────────────┼──┤│28 │中國農業銀行帳號密碼列表(林倚生) │1張 │├──┼─────────────────────────┼──┤│29 │中國農業銀行U盾(林倚生) │1台 │├──┼─────────────────────────┼──┤│30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林倚生) │1張 │├──┼─────────────────────────┼──┤│31 │中國工商銀行開戶收據(林倚生) │2張 │├──┼─────────────────────────┼──┤│32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密碼列表(林倚生) │1張 │├──┼─────────────────────────┼──┤│33 │中國工商銀行U盾(林倚生) │1台 │├──┼─────────────────────────┼──┤│34 │SIM卡(林倚生) │1張 │├──┼─────────────────────────┼──┤│35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張慶銘) │1張 │├──┼─────────────────────────┼──┤│36 │中國工商銀行開戶收據(張慶銘) │2張 │├──┼─────────────────────────┼──┤│37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密碼列表(張慶銘) │1張 │├──┼─────────────────────────┼──┤│38 │中國工商銀行U盾(張慶銘) │1台 │├──┼─────────────────────────┼──┤│39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張慶銘) │1張 │├──┼─────────────────────────┼──┤│40 │中國建設銀行開戶收據(張慶銘) │7張 │├──┼─────────────────────────┼──┤│41 │中國建設銀行帳號密碼列表(張慶銘) │1張 │├──┼─────────────────────────┼──┤│42 │中國建設銀行U盾(張慶銘) │1台 │├──┼─────────────────────────┼──┤│43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張慶銘) │1張 │├──┼─────────────────────────┼──┤│44 │中國農業銀行開戶收據(張慶銘) │1張 │├──┼─────────────────────────┼──┤│45 │中國農業銀行帳號密碼列表(張慶銘) │1張 │├──┼─────────────────────────┼──┤│46 │中國農業銀行U盾(張慶銘) │1箱 │├──┼─────────────────────────┼──┤│47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雷志銘) │1張 │├──┼─────────────────────────┼──┤│48 │中國建設銀行開戶收據(雷志銘) │3張 │├──┼─────────────────────────┼──┤│49 │中國建設銀行帳號密碼列表(雷志銘) │1張 │├──┼─────────────────────────┼──┤│50 │中國建設銀行U盾(雷志銘) │1台 │├──┼─────────────────────────┼──┤│51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雷志銘) │1張 │├──┼─────────────────────────┼──┤│52 │中國農業銀行開戶收據(雷志銘) │1張 │├──┼─────────────────────────┼──┤│53 │中國農業銀行帳號密碼列表(雷志銘) │1張 │├──┼─────────────────────────┼──┤│54 │中國農業銀行U盾(雷志銘) │1台 │├──┼─────────────────────────┼──┤│55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雷志銘) │1張 │├──┼─────────────────────────┼──┤│56 │中國工商銀行開戶收據(雷志銘) │1張 │├──┼─────────────────────────┼──┤│57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密碼列表(雷志銘) │1張 │├──┼─────────────────────────┼──┤│58 │中國工商銀行U盾(雷志銘) │1台 │├──┼─────────────────────────┼──┤│59 │SIM卡(雷志銘) │1張 │├──┼─────────────────────────┼──┤│60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陳冠樺) │1張 │├──┼─────────────────────────┼──┤│61 │中國工商銀行開戶收據(陳冠樺) │3張 │├──┼─────────────────────────┼──┤│62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密碼列表(陳冠樺) │1張 │├──┼─────────────────────────┼──┤│63 │中國工商銀行U盾(陳冠樺) │1台 │├──┼─────────────────────────┼──┤│64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施光輝) │1張 │├──┼─────────────────────────┼──┤│65 │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帳號密碼列表(施光輝) │1張 │├──┼─────────────────────────┼──┤│66 │中國工商銀行U盾(施光輝) │1台 │├──┼─────────────────────────┼──┤│67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利俊緯) │1張 │├──┼─────────────────────────┼──┤│68 │中國農業銀行動態口令卡(利俊緯) │1張 │├──┼─────────────────────────┼──┤│69 │中國農業銀行開戶收據(利俊緯) │3張 │├──┼─────────────────────────┼──┤│70 │中國農業銀行U盾(利俊緯) │1台 │├──┼─────────────────────────┼──┤│71 │日報表 │35張│├──┼─────────────────────────┼──┤│72 │月報表 │9張 │├──┼─────────────────────────┼──┤│73 │記帳單 │5張 │└──┴─────────────────────────┴──┘
附表六┌──┬───────────────────────────┬──┐│項次│扣案物名稱 │數量│├──┼───────────────────────────┼──┤│1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請收據(朱健志) │3張 │├──┼───────────────────────────┼──┤│2 │中國建設銀行李國源交易明細 │2張 │├──┼───────────────────────────┼──┤│3 │中國建設銀行李國源電子銀行申請收據 │2張 │├──┼───────────────────────────┼──┤│4 │中國建設銀行李國源收費憑證 │2張 │├──┼───────────────────────────┼──┤│5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簡萁葦) │1張 │├──┼───────────────────────────┼──┤│6 │中國農業銀行動態口令卡(簡萁葦) │1張 │├──┼───────────────────────────┼──┤│7 │中國農業銀行收據(簡萁葦) │1張 │├──┼───────────────────────────┼──┤│8 │中國農業銀行密碼單(簡萁葦) │1張 │├──┼───────────────────────────┼──┤│9 │中國農業銀行業務憑證單 │1張 │├──┼───────────────────────────┼──┤│10 │中國農業銀行手機申請單(簡萁葦) │1張 │├──┼───────────────────────────┼──┤│11 │U盾卡(簡萁葦) │1個 │├──┼───────────────────────────┼──┤│12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阮國書) │1張 │├──┼───────────────────────────┼──┤│13 │中國建設銀行U盾卡(阮國書) │1個 │├──┼───────────────────────────┼──┤│14 │中國建設銀行帳號密碼單與申請收據(阮國書) │6張 │├──┼───────────────────────────┼──┤│15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王心國) │1張 │├──┼───────────────────────────┼──┤│16 │中國工商銀行U盾卡(序號:0000000000、王心國) │1個 │├──┼───────────────────────────┼──┤│17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密碼單與申請收據(王心國) │4張 │├──┼───────────────────────────┼──┤│18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簡萁葦) │1張 │├──┼───────────────────────────┼──┤│19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收據(簡萁葦) │1張 │├──┼───────────────────────────┼──┤│20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阮國書) │1張 │├──┼───────────────────────────┼──┤│21 │中國工商銀行U盾卡(序號:0000000000、阮國書) │1個 │├──┼───────────────────────────┼──┤│22 │中國工商銀行U盾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 │1個 │├──┼───────────────────────────┼──┤│23 │國工商銀行密碼單與申請收據(阮國書) │7張 │├──┼───────────────────────────┼──┤│24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李國源) │1張 │├──┼───────────────────────────┼──┤│25 │中國建設銀行U盾卡(序號:0000000000) │1個 │├──┼───────────────────────────┼──┤│26 │印章(花旗當鋪店章) │1個 │├──┼───────────────────────────┼──┤│27 │中國交通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00000000(丙○○) │1張 │├──┼───────────────────────────┼──┤│28 │中國交通銀行U盾卡(丙○○) │1個 │├──┼───────────────────────────┼──┤│29 │中國交通銀行密碼單與收據(丙○○) │6張 │├──┼───────────────────────────┼──┤│30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丙○○) │1張 │├──┼───────────────────────────┼──┤│31 │U盾卡(丙○○) │1個 │├──┼───────────────────────────┼──┤│32 │中國工商銀行密碼單與收據(丙○○) │3張 │├──┼───────────────────────────┼──┤│33 │SIM卡 │1張 │├──┼───────────────────────────┼──┤│34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林嘉平) │1張 │├──┼───────────────────────────┼──┤│35 │中國工商銀行U盾卡(林嘉平) │1個 │├──┼───────────────────────────┼──┤│36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密碼單與申請收據(林嘉平) │2張 │├──┼───────────────────────────┼──┤│37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1張 │├──┼───────────────────────────┼──┤│38 │中國農業銀行U盾卡(序號:000000000000) │1個 │├──┼───────────────────────────┼──┤│39 │中國農業銀行帳號密碼單與收據 │3張 │├──┼───────────────────────────┼──┤│40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林嘉平) │1張 │├──┼───────────────────────────┼──┤│41 │中國建設銀行U盾卡(林嘉平、序號:0000000000) │1個 │├──┼───────────────────────────┼──┤│42 │中國建設銀行帳號密碼單與收據(林嘉平) │2張 │├──┼───────────────────────────┼──┤│43 │SIM卡 │1張 │├──┼───────────────────────────┼──┤│44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1張 │├──┼───────────────────────────┼──┤│45 │中國農業銀行U盾卡(序號:000000000000) │1個 │├──┼───────────────────────────┼──┤│46 │中國農業銀行帳號密碼單與收據(林紹華) │3張 │├──┼───────────────────────────┼──┤│47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1張 │├──┼───────────────────────────┼──┤│48 │中國工商銀行U盾卡(序號:0000000000) │1個 │├──┼───────────────────────────┼──┤│49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密碼單與收據 │3張 │├──┼───────────────────────────┼──┤│50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林紹華) │1張 │├──┼───────────────────────────┼──┤│51 │中國建設銀行U盾卡(林紹華、序號:0000000000) │1個 │├──┼───────────────────────────┼──┤│52 │中國建設銀行密碼單與收據(林紹華) │6張 │├──┼───────────────────────────┼──┤│53 │SIM卡 │1張 │├──┼───────────────────────────┼──┤│54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張智淵) │1張 │├──┼───────────────────────────┼──┤│55 │中國農業銀行U盾卡(張智淵、序號:000000000000) │1個 │├──┼───────────────────────────┼──┤│56 │中國農業銀行密碼單(張智淵) │1張 │├──┼───────────────────────────┼──┤│57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張智淵) │1張 │├──┼───────────────────────────┼──┤│58 │中國工商銀行U盾卡(張智淵) │1個 │├──┼───────────────────────────┼──┤│59 │中國工商銀行密碼單與收據(張智淵) │2張 │├──┼───────────────────────────┼──┤│60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 張智淵) │1張 │├──┼───────────────────────────┼──┤│61 │中國建設銀行U盾卡(張智淵、序號:0000000000) │1個 │├──┼───────────────────────────┼──┤│62 │中國建設銀行密碼單與收據(張智淵) │3張 │├──┼───────────────────────────┼──┤│63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希麓安阿將) │1張 │├──┼───────────────────────────┼──┤│64 │中國農業銀行U盾卡(序號:000000000000) │1個 │├──┼───────────────────────────┼──┤│65 │中國農業銀行密碼單與收據(希麓安阿將) │2張 │├──┼───────────────────────────┼──┤│66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希麓安阿將) │1張 │├──┼───────────────────────────┼──┤│67 │中國工商銀行U盾卡(希麓安阿將) │1個 │├──┼───────────────────────────┼──┤│68 │中國工商銀行密碼單與收據(希麓安阿將) │2張 │├──┼───────────────────────────┼──┤│69 │中國建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銀聯卡(希麓安阿將) │1張 │├──┼───────────────────────────┼──┤│70 │中國建設銀行U盾卡(序號:0000000000) │1個 │├──┼───────────────────────────┼──┤│71 │中國建設銀行密碼單與收據(希麓安阿將) │4張 │├──┼───────────────────────────┼──┤│72 │SIM卡 │2張 │├──┼───────────────────────────┼──┤│73 │IPHONE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1支 │├──┼───────────────────────────┼──┤│74 │SAMSUNG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1支 │├──┼───────────────────────────┼──┤│75 │丑○○名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 │2本 │├──┼───────────────────────────┼──┤│76 │丑○○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 │1本 │└──┴───────────────────────────┴──┘
附表七┌──┬─────────────────────┬──┐│項次│扣案物名稱 │數量│├──┼─────────────────────┼──┤│1 │溫錦源大陸通行證 │1張 │└──┴─────────────────────┴──┘
附表八警卷一┌──┬─────────────┬──────┐│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寅○○地下通匯集團組織圖 │P1-4 │├──┼─────────────┼──────┤│2 │寅○○集團成員一覽表 │P5-10 │├──┼─────────────┼──────┤│3 │丑○○手機LINE對話截圖翻拍│P99-165 ││ │照片 │ │├──┼─────────────┼──────┤│4 │通訊監察譯文 │P166-172 ││ │(丑○○V.S網訊) │ │├──┼─────────────┼──────┤│5 │通訊監察譯文 │P173 ││ │(丑○○V.S line傳送圖片) │ │├──┼─────────────┼──────┤│6 │通訊監察譯文 │P174 ││ │(丑○○V.S instagram) │ │├──┼─────────────┼──────┤│7 │通訊監察譯文 │P174 ││ │(丑○○V.湯小姐) │ │├──┼─────────────┼──────┤│8 │通訊監察譯文 │P175-200 ││ │(丑○○V.S網訊) │ │└──┴─────────────┴──────┘警卷二┌──┬─────────────┬──────┐│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通訊監察譯文 │P201-241 ││ │(丑○○V.S網訊) │ │├──┼─────────────┼──────┤│2 │扣押物編號18:丑○○帳冊 │P251-285 │├──┼─────────────┼──────┤│3 │扣押物編號19:帳冊 │P286-296 │├──┼─────────────┼──────┤│4 │扣押物編號20:帳冊 │P297-301 │├──┼─────────────┼──────┤│5 │105/1/1~106/1/31巳○○入出│P331 ││ │境紀錄 │ │└──┴─────────────┴──────┘
警卷三┌──┬─────────────┬──────┐│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通訊監察譯文 │P451 ││ │(丑○○V.S網訊) │ │├──┼─────────────┼──────┤│2 │通訊監察譯文 │P471-474 ││ │(甲○○V.S.吳姐、巳○○、B│ ││ │男、己○○、乙○○、壬○○│ ││ │) │ │└──┴─────────────┴──────┘警卷四┌──┬─────────────┬──────┐│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陳利釵手機line對話截圖翻拍│P686-690 ││ │照片 │ │├──┼─────────────┼──────┤│2 │通訊監察譯文 │P708-714 ││ │(丑○○V.S網訊) │ │├──┼─────────────┼──────┤│3 │張小姚手機LINE對話截圖翻拍│P733 ││ │照片 │ │└──┴─────────────┴──────┘警卷五┌──┬─────────────┬──────┐│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106.2.20犯罪嫌疑人寅○○筆│P800-807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2 │106.2.20犯罪嫌疑人丑○○筆│P808-830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3 │106.2.20犯罪嫌疑人甲○○筆│P831-851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4 │106.2.20犯罪嫌疑人巳○○筆│P852-873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5 │106.2.20犯罪嫌疑人庚○○筆│P874-878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6 │106.2.20犯罪嫌疑人邱韋翔筆│P879-880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7 │106.2.20筆錄譯文音檔指認譯│P881 ││ │文犯罪嫌疑人癸○○通訊監察│ ││ │譯文 │ │├──┼─────────────┼──────┤│8 │106.2.20犯罪嫌疑人彭勝鴻筆│P882-883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9 │106.2.20犯罪嫌疑人己○○筆│P884-886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10 │106.2.20犯罪嫌疑人乙○○筆│P887-893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11 │106.2.20犯罪嫌疑人壬○○筆│P894-895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12 │106.2.20犯罪嫌疑人丙○○筆│P896-897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13 │106.2.20犯罪嫌疑人戊○○筆│P898-901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14 │106.2.20犯罪嫌疑人陳利釵筆│P902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15 │106.2.20犯罪嫌疑人游碧霞筆│P903-905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16 │106.2.20犯罪嫌疑人張小桃筆│P906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17 │106.2.20犯罪嫌疑人章金花筆│P907-910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18 │106.2.20犯罪嫌疑人方惠君筆│P911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19 │106.2.20犯罪嫌疑人黃淑芳筆│P912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20 │106.2.20犯罪嫌疑人李嘉鴻筆│P913-914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21 │106.2.20犯罪嫌疑人岑彩玉筆│P915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22 │106.2.21犯罪嫌疑人辛○○筆│P916-917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23 │106.2.21犯罪嫌疑人卯○○筆│P918-923 ││ │錄譯文音檔指認譯文 │ │├──┼─────────────┼──────┤│24 │通訊監察譯文(丑○○V.S網訊│P924-930 ││ │) │ │├──┼─────────────┼──────┤│25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257) │P931-933 │├──┼─────────────┼──────┤│26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283) │P934-935 │├──┼─────────────┼──────┤│27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284) │P936-937 │├──┼─────────────┼──────┤│28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10) │P938-939 │├──┼─────────────┼──────┤│29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11) │P940-941 │├──┼─────────────┼──────┤│30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12) │P942-943 │├──┼─────────────┼──────┤│31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13) │P944-948 │├──┼─────────────┼──────┤│32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14) │P949-951 │├──┼─────────────┼──────┤│33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32) │P952-953 │├──┼─────────────┼──────┤│34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33) │P954-955 │├──┼─────────────┼──────┤│35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53) │P956-957 │├──┼─────────────┼──────┤│36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61) │P958-959 │├──┼─────────────┼──────┤│37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62) │P960-961 │├──┼─────────────┼──────┤│38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386) │P962-963 │├──┼─────────────┼──────┤│39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07) │P964-966 │├──┼─────────────┼──────┤│40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38) │P967-968 │├──┼─────────────┼──────┤│41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39) │P969-970 │├──┼─────────────┼──────┤│42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45) │P971-473 │├──┼─────────────┼──────┤│43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75) │P974-975 │├──┼─────────────┼──────┤│44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77) │P976-977 │├──┼─────────────┼──────┤│45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78) │P978-979 │├──┼─────────────┼──────┤│46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79) │P980-982 │├──┼─────────────┼──────┤│47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488) │P983-985 │├──┼─────────────┼──────┤│48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08) │P986-987 │├──┼─────────────┼──────┤│49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09) │P988-989 │├──┼─────────────┼──────┤│50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34) │P990-991 │├──┼─────────────┼──────┤│51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35) │P992-993 │├──┼─────────────┼──────┤│52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36) │P994-995 │├──┼─────────────┼──────┤│53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37) │P996-998 │├──┼─────────────┼──────┤│54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38) │P000-0000 │└──┴─────────────┴──────┘警卷六┌──┬─────────────┬──────┐│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45) │P0000-0000 │├──┼─────────────┼──────┤│2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46) │P0000-0000 │├──┼─────────────┼──────┤│3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47) │P0000-0000 │├──┼─────────────┼──────┤│4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53) │P0000-0000 │├──┼─────────────┼──────┤│5 │通訊監察書(105聲監續554) │P0000-0000 │├──┼─────────────┼──────┤│6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7) │P0000-0000 │├──┼─────────────┼──────┤│7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8) │P0000-0000 │├──┼─────────────┼──────┤│8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9) │P0000-0000 │├──┼─────────────┼──────┤│9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10) │P0000-0000 │├──┼─────────────┼──────┤│10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11) │P0000-0000 │├──┼─────────────┼──────┤│11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12) │P0000-0000 │├──┼─────────────┼──────┤│12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21) │P0000-0000 │├──┼─────────────┼──────┤│13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22) │P0000-0000 │├──┼─────────────┼──────┤│14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23) │P0000-0000 │├──┼─────────────┼──────┤│15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25) │P0000-0000 │├──┼─────────────┼──────┤│16 │通訊監察書(106聲監續26) │P0000-0000 │├──┼─────────────┼──────┤│17 │寅○○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實一覽表 │ │├──┼─────────────┼──────┤│18 │寅○○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19 │丑○○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實一覽表 │ │├──┼─────────────┼──────┤│20 │辛○○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089 ││ │實一覽表 │ │├──┼─────────────┼──────┤│21 │彭勝鴻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090 ││ │實一覽表 │ │├──┼─────────────┼──────┤│22 │丑○○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23 │甲○○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實一覽表 │ │├──┼─────────────┼──────┤│24 │己○○、乙○○涉嫌銀行法等│P1190之1 ││ │案犯罪事實一覽表 │~1190之4 │├──┼─────────────┼──────┤│25 │壬○○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190之5 ││ │實一覽表 │~1190之8 │├──┼─────────────┼──────┤│26 │丙○○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190之9 ││ │實一覽表 │~1190之10 │├──┼─────────────┼──────┤│27 │甲○○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警卷七┌──┬─────────────┬──────┐│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甲○○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2 │巳○○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實一覽表 │ │├──┼─────────────┼──────┤│3 │巳○○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4 │庚○○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實一覽表 │ │├──┼─────────────┼──────┤│5 │庚○○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6 │邱韋翔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實一覽表 │ │├──┼─────────────┼──────┤│7 │庚○○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8 │癸○○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0000-0000 ││ │實一覽表 │ │├──┼─────────────┼──────┤│9 │癸○○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0000-0000 │├──┼─────────────┼──────┤│10 │通訊監察譯文匯款至大陸金融│P0000-0000 ││ │帳戶交易統計表 │ │├──┼─────────────┼──────┤│11 │帳冊月報表統計表(由贓物編 │P1331 ││ │號19之月報表與通訊監查資料│ ││ │統整) │ │├──┼─────────────┼──────┤│12 │105.10.24高雄小港機場蒐證 │P0000-0000 ││ │照片12張 │ │├──┼─────────────┼──────┤│13 │105.10.24~10.27人頭團集中 │P0000-0000 ││ │查詢報表(入出境) │ │├──┼─────────────┼──────┤│14 │105.11.21~11.24人頭團集中 │P0000-0000 ││ │查詢報表(入出境) │ │├──┼─────────────┼──────┤│15 │105.12.27~12.30人頭團集中 │P0000-0000 ││ │查詢報表(入出境) │ │├──┼─────────────┼──────┤│16 │楊仲等等人105.12.8寧德行集│P0000-0000 ││ │中查詢報表(入出境) │ │├──┼─────────────┼──────┤│17 │甲○○個別查詢報表(入出境)│P0000-0000 │├──┼─────────────┼──────┤│18 │丑○○個別查詢報表(入出境)│P0000-0000 │├──┼─────────────┼──────┤│19 │巳○○個別查詢報表(入出境)│P0000-0000 │├──┼─────────────┼──────┤│20 │戊○○個別查詢報表(入出境)│P1371 │├──┼─────────────┼──────┤│21 │寅○○AMS-7555人頭銀聯卡帳│P1372 ││ │號 │ │├──┼─────────────┼──────┤│22 │丑○○住處人頭銀聯卡帳號 │P1373 │├──┼─────────────┼──────┤│23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4) │P1374 ││ │(寅○○) │ │├──┼─────────────┼──────┤│24 │寅○○台東市○○街○○○號之1│P0000-0000 ││ │搜索扣押照片20張 │ │├──┼─────────────┼──────┤│25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P0000-0000 ││ │寅○○) │ ││ │(106.2.20 8:30~11:00) │ │├──┼─────────────┼──────┤│26 │扣押物品目錄表 │P0000-0000 │├──┼─────────────┼──────┤│27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P0000-0000 ││ │寅○○) │ ││ │(106.2.20 11:10~11:35) │ │├──┼─────────────┼──────┤│28 │扣押物品目錄表 │P0000-0000 │└──┴─────────────┴──────┘警卷八┌──┬─────────────┬──────┐│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5) │P1402 ││ │(丑○○) │ │├──┼─────────────┼──────┤│2 │丑○○中興路3段23巷44號102│P0000-0000 ││ │室搜索扣押照片17張 │ │├──┼─────────────┼──────┤│3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P0000-0000 ││ │丑○○) │ ││ │(106.10.20 8:57~翌日11:58)│ │├──┼─────────────┼──────┤│4 │扣押物品目錄表 │P0000-0000 │├──┼─────────────┼──────┤│5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5) │P1422 ││ │(甲○○) │=p1426 │├──┼─────────────┼──────┤│6 │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搜│P0000-0000 ││ │索筆錄(甲○○) │ ││ │(106.2.20 9:45~10:15) │ │├──┼─────────────┼──────┤│7 │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搜│P0000-0000 ││ │索筆錄(甲○○) │ ││ │(106.2.20 9:16~9:30) │ │├──┼─────────────┼──────┤│8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5) │P1431 ││ │(巳○○) │ │├──┼─────────────┼──────┤│9 │巳○○住處搜索照片1張 │P1432 │├──┼─────────────┼──────┤│10 │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搜│P0000-0000 ││ │索筆錄 │ ││ │(巳○○) │ ││ │(106.2.20 9:20~9:50) │ │├──┼─────────────┼──────┤│11 │扣押物品目錄表 │P1437 │├──┼─────────────┼──────┤│12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5) │P1438 ││ │(庚○○) │ │├──┼─────────────┼──────┤│13 │庚○○住處搜索照片1張 │P1439 │├──┼─────────────┼──────┤│14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P0000-0000 ││ │(庚○○) │ ││ │(106.2.20 9:3) │ │├──┼─────────────┼──────┤│15 │扣押物品目錄表 │ P1443 │├──┼─────────────┼──────┤│16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5) │P1444 ││ │(邱韋翔) │ │├──┼─────────────┼──────┤│17 │邱韋翔住處搜索照片14張 │P0000-0000 │├──┼─────────────┼──────┤│18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P0000-0000 │├──┼─────────────┼──────┤│19 │扣押物品目錄表 │P0000-0000 │├──┼─────────────┼──────┤│20 │邱韋翔被查扣之贓物照片22張│P0000-0000 │├──┼─────────────┼──────┤│21 │本院搜索票(106聲搜65) │P1492 ││ │(辛○○) │ │├──┼─────────────┼──────┤│22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P0000-0000 ││ │辛○○) │ ││ │(106.2.21 11:17~11:30) │ │├──┼─────────────┼──────┤│23 │東檢扣押裁定聲請書 │P0000-0000 │├──┼─────────────┼──────┤│24 │扣押寅○○AMS-7555、巳○○│P0000-0000 ││ │4680-G9自用小客車照片 │ │├──┼─────────────┼──────┤│25 │臺東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P0000-0000 ││ │清單 │ │├──┼─────────────┼──────┤│26 │行動電話申租資料 │P1504 │└──┴─────────────┴──────┘刑事警察大隊卷┌──┬─────────────┬──────┐│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寅○○犯罪集團組織圖 │P1 │├──┼─────────────┼──────┤│2 │寅○○集團成員一覽表 │P2-3l反 │├──┼─────────────┼──────┤│3 │寅○○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4正反 ││ │事實一覽表 │ │├──┼─────────────┼──────┤│4 │寅○○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5-19 │├──┼─────────────┼──────┤│5 │丑○○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20-22反 ││ │事實一覽表 │ │├──┼─────────────┼──────┤│6 │丑○○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23-52 │├──┼─────────────┼──────┤│7 │甲○○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53-55 ││ │事實一覽表 │ │├──┼─────────────┼──────┤│8 │乙○○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56-57 ││ │事實一覽表 │ │├──┼─────────────┼──────┤│9 │壬○○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58-59 ││ │事實一覽表 │ │├──┼─────────────┼──────┤│10 │丙○○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60 ││ │事實一覽表 │ │├──┼─────────────┼──────┤│11 │甲○○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61-75 │├──┼─────────────┼──────┤│12 │巳○○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76-78反 ││ │事實一覽表 │ │├──┼─────────────┼──────┤│13 │戊○○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79 ││ │事實一覽表 │ │├──┼─────────────┼──────┤│14 │卯○○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80-81反 ││ │事實一覽表 │ │├──┼─────────────┼──────┤│15 │姜耀坤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82-83 ││ │事實一覽表 │ │├──┼─────────────┼──────┤│16 │江東峯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84 ││ │事實一覽表 │ │├──┼─────────────┼──────┤│17 │巳○○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85-105反 │├──┼─────────────┼──────┤│18 │庚○○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106正反 ││ │事實一覽表 │ │├──┼─────────────┼──────┤│19 │庚○○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107-116反 │├──┼─────────────┼──────┤│20 │邱韋翔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117正反 ││ │事實一覽表 │ │├──┼─────────────┼──────┤│21 │邱韋翔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118-129 │├──┼─────────────┼──────┤│22 │癸○○犯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P130 ││ │事實一覽表 │ │├──┼─────────────┼──────┤│23 │癸○○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131-133反 │├──┼─────────────┼──────┤│24 │105.10.24~10.27人頭團集中 │P134-137反 ││ │查詢報表(入出境) │ │├──┼─────────────┼──────┤│25 │105.11.21~11.24人頭團集中 │P138-140 ││ │查詢報表(入出境) │ │├──┼─────────────┼──────┤│26 │105.12.27~12.30人頭團集中 │P141-143反 ││ │查詢報表(入出境) │ │├──┼─────────────┼──────┤│27 │寅○○等人105.12.8寧德行集│P144-145 ││ │中查詢報表(入出境) │ │├──┼─────────────┼──────┤│28 │戊○○集中查詢報表(入出境)│P146 │├──┼─────────────┼──────┤│29 │甲○○集中查詢報表(入出境)│P147-149 │├──┼─────────────┼──────┤│30 │巳○○集中查詢報表(入出境)│P150-151 │├──┼─────────────┼──────┤│31 │105.10.24高雄小港機場蒐證 │P152正反 ││ │照片12張 │ │└──┴─────────────┴──────┘他卷一┌──┬─────────────┬──────┐│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105.9.20偵查報告 │P11-12 │├──┼─────────────┼──────┤│2 │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P13 │├──┼─────────────┼──────┤│3 │巳○○之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P14-15反 │├──┼─────────────┼──────┤│4 │張小桃手機line對話截圖翻拍│P48-48之1 ││ │照片 │ │├──┼─────────────┼──────┤│5 │通訊監察譯文(丑○○V.S網訊│P75-78 ││ │) │ │├──┼─────────────┼──────┤│6 │庚○○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11-112 ││ │實一覽表 │ │├──┼─────────────┼──────┤│7 │庚○○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113-122反 │├──┼─────────────┼──────┤│8 │邱韋翔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34-135 ││ │實一覽表 │ │├──┼─────────────┼──────┤│9 │邱韋翔之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P136-147 │├──┼─────────────┼──────┤│10 │被告癸○○涉嫌銀行法案犯罪│P184正反 ││ │事實一覽表 │ │├──┼─────────────┼──────┤│11 │癸○○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 │P185-188 │├──┼─────────────┼──────┤│12 │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P265 ││ │詢資料 │ │└──┴─────────────┴──────┘他卷二┌──┬─────────────┬──────┐│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105/12/27~12/30集中查詢報 │P50-52反 ││ │表(入出境) │ │├──┼─────────────┼──────┤│2 │丙○○涉嫌銀行法案犯罪事實│P92正反 ││ │一覽表 │ │├──┼─────────────┼──────┤│3 │彭勝鴻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93 ││ │實一覽表 │ │├──┼─────────────┼──────┤│4 │丑○○之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P94-138反 │├──┼─────────────┼──────┤│5 │通訊監察譯文(丑○○V.S網訊│P142 ││ │) │ │├──┼─────────────┼──────┤│6 │丑○○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182-187反 ││ │實一覽表 │ │├──┼─────────────┼──────┤│7 │寅○○涉嫌銀行法等案犯罪事│P218-219反 ││ │實一覽表 │ │├──┼─────────────┼──────┤│8 │寅○○之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P220-238 │├──┼─────────────┼──────┤│9 │扣押物編號19:帳冊 │P248-256 │├──┼─────────────┼──────┤│10 │扣押物:收款紀錄 │P257-264 │└──┴─────────────┴──────┘他卷三┌──┬─────────────┬──────┐│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戊○○之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P5-6 │├──┼─────────────┼──────┤│2 │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P13 ││ │料 │ │├──┼─────────────┼──────┤│3 │岑彩玉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P50-53 ││ │暨交易明細 │ │├──┼─────────────┼──────┤│4 │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P75 ││ │料 │ │├──┼─────────────┼──────┤│5 │甲○○之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P85-86反 │├──┼─────────────┼──────┤│6 │己○○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P101 ││ │料 │ │├──┼─────────────┼──────┤│7 │東檢扣押裁定聲請書 │P126-128反 │└──┴─────────────┴──────┘偵一卷(106偵877)┌──┬─────────────┬──────┐│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臺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P75 ││ │隊扣押物品清單 │ │├──┼─────────────┼──────┤│2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 │P76-94 │└──┴─────────────┴──────┘偵二卷(106偵1244)┌──┬─────────────┬──────┐│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12.29 │P11-49反 ││ │玉山個(存)字第1051221252號│ ││ │函暨所檢附之庚○○等7 人基│ ││ │本資料及100.1.1~105.12.1交│ ││ │易明細 │ │├──┼─────────────┼──────┤│2 │寅○○於玉山銀行之交易明細│p17-39反 │├──┼─────────────┼──────┤│3 │丑○○於玉山銀行之交易明細│P40-49反 │└──┴─────────────┴──────┘東檢(106聲扣1)┌──┬─────────────┬──────┐│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東檢扣押裁定聲請書 │P2正反 ││ │ │=P17-18 ││ │ │=P25-26 │├──┼─────────────┼──────┤│2 │車號查詢汽車車列印資料 │P3 ││ │(4680-G9) │=P20 │├──┼─────────────┼──────┤│3 │車號查詢汽車車列印資料 │P4 ││ │(AMS-7555) │=P22 │├──┼─────────────┼──────┤│4 │本院扣押裁定 │P17反 ││ │ │=p26-27 │├──┼─────────────┼──────┤│5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 │P31-32 │├──┼─────────────┼──────┤│6 │花高刑事裁定 │P34-37 ││ │(106抗15)-原裁定撤銷,發回│ │├──┼─────────────┼──────┤│7 │花高刑事裁定 │P39-42 ││ │(106抗40)-抗告駁回 │ │└──┴─────────────┴──────┘東檢(106交查259)┌──┬─────────────┬──────┐│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P3 ││ │臺東監理站107.1.10高監東站│ ││ │字第1070003994號函 │ │├──┼─────────────┼──────┤│2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P4-5 ││ │臺東監理站106.3.2高監東站 │ ││ │字第1060032479號函 │ │├──┼─────────────┼──────┤│3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P6-7 ││ │臺東監理站106.3.2高監東站 │ ││ │字第1060032478號函 │ │├──┼─────────────┼──────┤│4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P8-10 ││ │106.3.30匯豐高屏字第KFM │ ││ │Z000000000000-0號函 │ │├──┼─────────────┼──────┤│5 │東檢鑑價沒收(扣押)物鑑價清│P11 ││ │冊 │ │└──┴─────────────┴──────┘東檢(106變價2)┌──┬─────────────┬──────┐│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本院刑事裁定(106聲扣更一1)│P2-4 ││ │ │=P6-8 │├──┼─────────────┼──────┤│2 │刑事抗告狀 │P10-13 │├──┼─────────────┼──────┤│3 │花高刑事裁定 │P14-17 ││ │(106抗40)-抗告駁回 │ │├──┼─────────────┼──────┤│4 │東檢鑑價沒收(扣押)物鑑價清│P24 ││ │冊 │ │├──┼─────────────┼──────┤│5 │東檢檢察官命令(106變價2) │P27-28反 │├──┼─────────────┼──────┤│6 │車號查詢汽車車列印資料 │P43 ││ │(AMS-7555) │ │├──┼─────────────┼──────┤│7 │車號查詢汽車車列印資料 │P44 ││ │(4680-G9) │ │├──┼─────────────┼──────┤│8 │檢事官勘驗筆錄 │P47-48 │├──┼─────────────┼──────┤│9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 │P49-50 │├──┼─────────────┼──────┤│10 │拍賣公告(AMS-7555) │P52-56反 │├──┼─────────────┼──────┤│11 │東檢106年度變價1、2號案件 │P64-74反、 ││ │應買人資料登記表 │P76-84反、 ││ │ │P86-121反、 ││ │ │P126正反、 ││ │ │P133正反 │├──┼─────────────┼──────┤│12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P75、P85 ││ │(401) │ │├──┼─────────────┼──────┤│13 │東檢106變價2案件競價登記表│P122 正反 ││ │(AMS-7555) │=p135正反 │├──┼─────────────┼──────┤│14 │東檢106變價2案件競價登記表│P123正反 ││ │(4680-G9) │ │├──┼─────────────┼──────┤│15 │拍賣筆錄(4680-G9) │P124 │├──┼─────────────┼──────┤│16 │拍賣筆錄(AMS-7555) │P125 ││ │ │=p132 │├──┼─────────────┼──────┤│17 │東檢106年度變價1、2號案件 │P128-130 ││ │拍定人資料登記表、公司及分│=p136-137 ││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郵政跨行│ ││ │匯款申請書 │ │├──┼─────────────┼──────┤│18 │權利移轉證明書 │P139 │├──┼─────────────┼──────┤│19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 │P140 │└──┴─────────────┴──────┘東檢(106交查617)┌──┬─────────────┬──────┐│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法務部調查局106.8.28調錢壹│P3-8 ││ │字第10635555040號函暨所檢 │ ││ │附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 │├──┼─────────────┼──────┤│2 │第一銀行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P9-10反 ││ │易資料 │ │└──┴─────────────┴──────┘本院卷一┌──┬─────────────┬──────┐│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東檢扣押物品清單 │P60-81 ││ │ │=p228-230反 │├──┼─────────────┼──────┤│2 │臺東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P82-86 ││ │清單暨扣押照片 │ │├──┼─────────────┼──────┤│3 │本院刑事簡易判決 │P246-250 ││ │(106東簡186) │ ││ │(邱韋翔) │ │└──┴─────────────┴──────┘本院卷二┌──┬─────────────┬──────┐│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1 │實務見解 │P16-17 │├──┼─────────────┼──────┤│2 │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P83 ││ │料 │ │├──┼─────────────┼──────┤│3 │壬○○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P85 ││ │料 │ │├──┼─────────────┼──────┤│4 │被告壬○○於105.10月起至 │P92-93 ││ │106年1月止之出國出差次數、│ ││ │地點及出差日期資料 │ │├──┼─────────────┼──────┤│5 │108.7.1本院電話紀錄表 │P124 │├──┼─────────────┼──────┤│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P126 ││ │108.7.5刑偵二二字第 │=P137 ││ │0000000000號函 │ │├──┼─────────────┼──────┤│7 │扣押物編號19:帳冊 │P127-133 ││ │ │=P138-144 │├──┼─────────────┼──────┤│8 │通訊監察譯文匯款至大陸金融│P134 正反 ││ │帳戶交易統計表 │=P145 │├──┼─────────────┼──────┤│9 │承辦人張亞蘋補充說明 │P135 ││ │ │=P146 │├──┼─────────────┼──────┤│10 │臺東縣警察局108.7.15東警刑│P136 ││ │偵二字第1080028086號函 │ │├──┼─────────────┼──────┤│11 │(辰○○)108.9.26刑事說明狀│P149-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