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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原附民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李桂香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李秀滿

李愛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 107年度原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等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28日,以 107年度原訴字第26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法 官 蔡政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憶萱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