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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撤緩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撤緩字第1 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聖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107 年度執緩助字第1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 年度執聲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治於民國106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6 年8 月28日以106 年度壢原交簡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8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 萬元,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6 年9 月25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稱不願履行緩刑所定負擔及其保護管束,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同條項「第1 款」,應予更正)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云云。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籍設「臺東縣○○市○○街○○○ 號」,固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執聲卷第8 頁)。然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依其於執行時供稱:我籍設臺東縣○○市○○街○○○ 號(沒住)。現居桃園市○○區○○街○○號,沒住其他地方。因為我現在都住在桃園,也沒辦法把戶籍遷到桃園來,加上我是做運輸業,工作很忙,沒有辦法每個月按時報到。我希望可以撤銷緩刑,因為工作的關係,我也清楚了解被撤銷緩刑的意義和效果,希望可以直接執行本刑,並聲請易科罰金等語(執聲卷第

7 頁及該頁背面)。顯然被告因工作之關係,已以久住之意思,住在桃園市○○區○○街○○號,別無其他之住所,而根本不住在臺東縣○○市○○街○○○ 號戶籍地,是其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洵為「桃園市○○區○○街○○號」無疑。檢察官聲請書以受刑人不願履行緩刑所定負擔及保護管束等情,聲請撤銷緩刑,亦係緣由受刑人已不住在臺東縣○○市○○街○○○ 號戶籍地之事實。茲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均非在臺東縣,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則聲請人誤向本院為前開聲請,容有未洽,因認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18-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