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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107年度聲字第3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AKAMURA KAZUO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AKAMURA KAZUO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被告無串供滅證之虞,應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請准為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酌被告朱明輝及NAKAMURA KAZUO於107年7月16日準備程序中已坦承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衡諸常情,應無勾串之虞,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107年7月18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趙耘寧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