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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5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受 刑 人 陳志文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文因脫逃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7 年8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7 年11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484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脫逃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11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4

84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1月2 日法授矯字第 10701854841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茗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8-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