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蔣昶志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洪華鍾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張靜律師被 告 黃騰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璟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永勝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宇宥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107年度偵字第721號、第1114號、第2571號、第3026號、106年度偵字第3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違憲,因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司法院大法官業已解釋在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偉達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