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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附民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訴訟代理人 黃聖元被 告 林上甘霖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6 號違反自來水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黃柏仁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