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 告 洪明達被 告 李駿騏被 告 梁景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李駿騏、梁景秋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駿騏、梁景秋所涉詐欺等案件,均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76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黃柏仁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茗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