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 告 蔡○君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被 告 陳清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10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106 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王麗芳法 官 陳偉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茗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附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