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 告 馮煜鈞被 告 楊凱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 年度原金訴字第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6 月21日,以108 年度原金訴字第5 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林楨森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茗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