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東秩易字第7號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被移送人 陳坤成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 年2 月27日以108 年度東秩字第13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完納,移送機關以108 年7 月3 日信警偵字第1080018424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坤成易以拘留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移送人即被處罰人陳坤成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以108 年度東秩字第13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於108年4 月16日確定,惟被移送人逾期不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 項、第2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前於108 年間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受有前揭罰鍰之宣告確定乙節,有該案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處罰人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核發執行通知單,於108 年5 月8 日送達其住所,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然其未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08 年7 月3 日信警偵字第1080018424號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1000元,依前開規定,以900 元折算1 日,不滿
1 日之零數不算,本件應易以拘留1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