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平滿
洪玲珠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平滿、洪玲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力群
法 官 徐晶純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