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洪晟捷被 告 尤素珍
榮德羣上列被告等因強制罪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等所涉強制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以107年度易字第329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王麗芳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憶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