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田建忠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田建忠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