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交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登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2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登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