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原訴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董偉恩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被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認其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 項之罪,本院認其亦可能係涉犯同條第2 項之罪,本院確信該條文有違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憲法第7 條之平等原則,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附件釋憲聲請書),並裁定於大法官作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及第3項有無牴觸憲法之解釋前,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法 官 陳昱維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嘉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