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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原訴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董偉恩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聲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零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認被告甲○○所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所應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有侵害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基本權、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相悖之疑義,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於民國110年3月5日裁定就大法官解釋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經查,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上述聲請案(110年度憲三字第6號),於111年12月24日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見本院卷第177-181頁)。再本院函請被告及辯護人對該表示意見,其等均表示無意見,希望本案儘速審理完畢(本院卷第193、194頁)。是以,本件認尚無必要再行聲請釋憲,原裁定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依照上述意旨,本院自應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李昆儒法 官 陳昱維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嘉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