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建宏指定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緝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建宏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吳俐臻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