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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單禁沒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肆伍公克)暨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75號扣押物品晶體1包(原81年度保管字第929號),前經該署贓物庫人員清查逾10年贓證物案件,發現上開扣押物尚未處理,而本件扣案之晶體1 包,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請依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 所明定。查本案聲請人聲請沒收之扣案物,現於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該署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是本案聲請沒收之物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0145 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取樣0.0122公克,並以氣相層析及質譜分析法鑑驗,檢驗結果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民國110年1月21日慈大藥字第1100121063號函附件鑑定書1份存卷可稽,是可信該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開說明,上開物品屬違禁物,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從而依法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塑膠包裝袋1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嘉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