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天賜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天賜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