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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易字第 1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天賜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林天賜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
裁判日期:2021-06-25